2023-03-12 5
人与自然。;湖南省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双民一子楚第739号
原告熊,女,194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县梓门桥镇苏家村永胜组。
委托代理人:牟鹏,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县人,住县永丰镇城中居委会20组。
被告人牟鹏A,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县梓门桥镇苏家村永盛组。
被告彭乙,女,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县梓门桥镇苏家村永胜组,系被告彭甲之妻..
被告彭丙,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县梓门桥镇苏家村永胜组,系被告彭甲的女婿..
被告彭D,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县梓门桥镇苏家村永胜组,系被告彭A之女..
原告熊某及被告牟鹏甲、牟鹏乙、牟鹏丙、牟鹏丁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代理审判员李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群接过笔录。原告、熊;;特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彭A、彭B、彭C、彭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故事说:2008年5月13日,原告熊某走在路上。当他走近彭光辉 在原告熊某家中,被告牟鹏A、牟鹏B、牟鹏C、牟鹏D饲养的狗突然跳出来咬伤原告熊某 的小腿。原告熊某被狗咬伤后,追赶狗,狗跑回四被告 家园。此后,原告熊某经常梦见被狗咬伤的可怕场景。原告熊已在县疾控中心就医1488元。原告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88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 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
2.梓门桥镇苏家村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四被告同属一家,无其他家庭;
3.原告的调查记录;;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彭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被四被告共同饲养的狗咬伤。4.小江 的调查记录;;原告委托的证人。;委托代理人彭浩,用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被四被告共同饲养的狗咬伤。
5.1 .原告熊的病历,用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后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治疗时间为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6月10日,他需要在医院接种五次疫苗。
6.3 .医药费、交通费收据、误工费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已支出医药费、交通费1488元、误工费100元等。
7.1 .被告A于2008年5月13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熊某被被告 的狗,而被告牟鹏一家愿意赔偿200元。
被告牟鹏A、牟鹏B、牟鹏C和牟鹏D没有答辩。
本院经当庭质证,确认原告熊提供的证据如下:原告熊提供的7份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原告熊在本村公路上行走。当他走到本村村民彭光辉家附近时,被告彭A、彭B、彭C、彭D共同饲养的狗突然跳出来咬了原告熊 的左小腿。原告熊被狗咬伤后,打了狗,狗跑回四被告 住宅(四名被告为一户)。当日,原告熊某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医花费1488元。原告熊某被狗咬伤后。;的精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在与四被告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被告彭某阿承认其狗咬伤原告熊某,愿意赔偿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熊某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 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48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00元。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市第4条第1 (5)款;;美国法院规定,在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牟鹏A、牟鹏B、牟鹏C、牟鹏D共同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熊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我院要求原告熊某赔偿四被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美国最高法院规定,赔偿权利人因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侵害而起诉赔偿义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由法院负责赔偿。;本院应予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美国法院规定,如果自然人的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法院,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中,原告熊被狗咬伤后受到精神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四被告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但考虑到当地的现实情况和四被告 家属,四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是合适的。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最高法院第127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30条第4款第1 (5)项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审判庭。;美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美国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甲、乙、丙、丁共同赔偿原告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88元;
2.被告牟鹏甲、牟鹏乙、牟鹏丙、牟鹏丁共同赔偿原告熊某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被告牟鹏甲、牟鹏乙、牟鹏丙、牟鹏丁共同赔偿原告熊某26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由四被告交门子法院转交原告熊某。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货币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彭甲、彭乙、彭丙、彭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
代理法官李志
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新闻稿
簿记员文群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第三个人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美国法院《侵权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4.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如果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了侵害,和国家有权向最高法院起诉。;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受理。
5.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1条第1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法院,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引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2]《民法通则》第106条
[3]《民法通则》第130条
[4]《民法通则》第127条
[5]《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6]《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文章
[8]《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文章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106.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
百科资讯 2022-10-27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1-07
百科资讯 2022-10-22
自媒体运营 2022-11-19
百科资讯 2022-10-19
百科资讯 2022-12-02
百科资讯 2022-10-21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0-26
李靖国 2023年12月23日
小游客 2023年03月31日
访客 2023年02月06日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