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原告张,女,39岁。
委托代理人王兴平。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人鲍,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张武平。
2009年10月9日,原告张与被告鲍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赔偿一案。杨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平、张甲,被告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 s的父亲和被告是邻居。在10点钟。;2009年8月31日,原告在经过被告 的房子。被咬伤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屏南县防疫站,县防疫站对原告 并告知其在接种两针疫苗后应立即送往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后,原告被送往平南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多处被狗咬伤,多处皮肤裂伤,有缺损;左手掌有6处不规则裂痕,腕背部分长约6cm,其余伤口约0.5cm至4cm。左大腿有4条不规则裂缝,长约1cm、3cm、5cm、7cm右小腿1条不规则裂隙,长约7cm上述裂隙达肌肉表面,稍有污染,出血较多,部分皮肤肌肉撕裂稍有缺损,植皮血供差;伤口周围可见多处牙印和出血的眼角,红肿明显。9月1日,原告和被告均前往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告注射了5针免疫球蛋白。从福州返回后,原告继续在屏南县医院接受治疗。;美国医院,并于9月19日出院。住院总天数20天,医疗费用合计3486.47元。鉴于原告全身多处被咬伤,且咬痕较深,留下疤痕,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除疤等美容费用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被其狗咬伤是因为他没有 t细心照顾自己的狗,让它在陌生人经过的通道里活动,不仅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平时对狗极度恐惧,狂犬病毒的潜伏期可长达30年以上,因此原告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无疑是巨大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伤害和被告 的行为,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以下经济损失:1。医药费3486.47元;2、误工费4 200元;3.护理费3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300元;5.美容费1万元;6.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共计40986.47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 8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39186.47元。
被告辩称:1。原告称自己被被告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咬了1o ;2009年8月31日,经过被告 的房子。事实上,被告从未饲养过狼狗,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因此,原告 s主张被被告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咬伤,事实依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被被告养的狗咬了,那么原告就进入了被告的范围 没有被告的圈养动物许可而被狗咬伤,也有过错,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1.至于医药费3486.47元,应扣除232.57元;2.原告没有。;t造成实际损失的时间,他声称损失的时间与本案的事实不符;3.关于护理费,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应按20天计算,标准由法院依法确定;4.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过高,应调整为10元/天;5.原告主张美容费1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美容的必要性,不应支持该请求;6.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7.被告已支付原告1800元,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8.被告为原告支付了1783元;;s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液,在本案中应纳入总赔偿。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原告被狗咬伤,随即被送往平南县防疫站打了两针疫苗。医生建议原告去福建省疾控中心注射免疫球蛋白。9月1日,原告、被告到福建省疾控中心注射免疫球蛋白。原告返回后入住平南县医院治疗,9月19日出院。根据医生 的诊断,原告遭受了多处皮肤裂伤与缺陷。左手掌有6条不规则裂隙,腕背部分长约6cm,伤口其余部分长约0.5cm至4cm,左大腿4条不规则裂隙长约1cm、3cm、5cm、7cm,右小腿1条不规则裂隙长约7cm。上述裂深至肌肉表面,污染少,出血多。部分皮肤、肌肉撕裂缺损,植皮血供差。伤口周围有多处牙印和出血,肿胀明显。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被被告的狗咬了吗?2.原告有过错吗?3.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原告声称从被告 s被狗咬后对原告的行为,可见该狗确实为被告所有。而且原告当时也向派出所报了案。并记录下它是被被告咬伤的。;的狗。因此,原告提供了一张照片证明被告 的房子是原告找到他父亲的唯一途径。;的家园。
被告承认他家有一只狗,原告 他的父亲在房子旁边有一块空地。当时原告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叫他去派出所。他没有。;什么都不知道,就去派出所聊了一会儿就走了。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经过被告时是否被狗咬伤 的房子。被告 原告不知情的帮助不能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原告也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报案记录,报案记录只是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我们认为,从原审被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家中有狗;原告 的父亲在被告旁边有一处宅地。;原告必须通过被告 的房子去他的父亲 的宅基地;原告被狗咬伤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叫被告去派出所;原告和被告都去了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告注射了五针免疫球蛋白。被告支付原告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费用共计1783元,后支付原告1800元。综上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以认定原告在经过被告 的房子是极有可能的,被告可以 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关于第二个有争议的问题。
被告声称原告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养狗的地方有一扇门,原告可以从门上看到里面是否有狗,被告 s的房子被连接起来,在门的角落里有一个警告标志。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进入被告饲养的动物范围许可而被狗咬伤,也有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必须通过被告 的房子去他的父亲 的家园。原告没有。;我不知道被告 被告的狗会伤人,而且被告家没有任何警告标志。;的门。被告 原告的狗被咬了。;的父亲 的宅地,而且没有用铁链锁起来。原告一推门进去,狗就冲了出来,原告并没有故意激怒狗。因此,原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我院认为,《《民法通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不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而是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损害是由其过错造成的。培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是否有警示牌或养狗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被告 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美国法院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或第三人有故意殴打或戏弄狗的行为。因此,被告 原告主张原告有过错,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点。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3486.47元;误工费70元/天×60天= 4200元;护理费60元/天×50天= 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5元/天×20天=300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证据——平南县医院病历卡,证明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入院,多处被咬伤。证据2:平南县医院出院小结,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住院,2009年9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20天,原告多处被狗咬伤,多处皮肤裂伤、缺损。左手掌6处不规则裂纹,左大腿4处不规则裂纹,右小腿1处不规则裂纹。证据3:屏南县医院 博士与博士。;订单和费用汇总表,用以证明原告 的药物治疗;证据4:平南县医院医疗机构的住院账单,用以证明原告花了3486.47元医疗费;证据五、宁德市公路局平南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因被狗咬伤于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0月11日请假,被扣除现场津贴129元,生产奖金487元,共计616元。另外,由于原告被狗咬了多处,留下多处伤痕,所以去医院问了医生。医生 s的回答是去除这些疤痕至少需要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美容费1万元。同时,原告平时对狗极度恐惧,狂犬病毒潜伏期可长达30年以上。原告遭受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无疑是巨大的,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 的狗咬了原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应剔除营养药费用232.57元;被告 s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质证认为,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首页均显示原告治愈后出院,原告在9月19日后无门诊治疗记录,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即20天计算;原告应根据实际损失的时间要求赔偿损失的时间;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调整为10元/天;原告主张的美容费1万元,没有美容必要性的相关证据证明。依据不足,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800元应在本案赔偿总额中扣除;被告为原告支付的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费用共计1783元,也应计入本案总赔偿中。
我院认为:1。原告主张医疗费3486.47元,原告提供了屏南县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生证明等证据。;的订单和费用清单,以及住院账单,以证明他的说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3486.47元。被告认为232.57元医药费属于营养药品,应予剔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误工费4200元,但提供的第五份证据仅证明误工费616元,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616元,其余误工费本院不予确认。3.原告主张护理费3000元。从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来看,原告是治愈后出院的。所以护理费要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也就是20天。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士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为一人,标准为60元/天,符合当地普通护士劳动报酬标准及相关规定。故原告主张护理费60元×20天= 1200元,由我院支持,超出部分我院不支持。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为300元,即住院20天,每日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确定,即15元/天。原告 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美容费1万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为必要的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美容费1万元。6.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原告被狗咬伤多处,造成原告背部永久性疤痕 的手腕、左大腿和右小腿,这势必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偏高。考虑到原告 的年龄、性别和疤痕部位,本院决定酌情给予奖励。
根据对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分析、鉴定,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有一只狗,原告 的父亲在被告旁边有一处宅地。;的房子。2009年8月31日下午1点,原告去找父亲时被被告养的狗咬伤。;通过被告 的房子。原告立即被送到屏南县防疫站打了两针疫苗,医生建议原告去福建省疾控中心注射免疫球蛋白。后来,原告被送到平南县医院治疗。根据医生 的诊断,原告遭受了多处皮肤裂伤与缺陷。左手掌有6条不规则裂隙,腕背部分长约6cm,伤口其余部分长约0.5cm至4cm,左大腿4条不规则裂隙长约1cm、3cm、5cm、7cm,右小腿1条不规则裂隙长约7cm。上述裂深至肌肉表面,污染少,出血多。部分皮肤、肌肉撕裂缺损,植皮血供差。伤口周围有多处牙印和出血,肿胀明显。9月1日,被告和原告均前往福建省疾控中心,原告接受了5针免疫球蛋白注射。原告从福州返回后,继续在平南县医院治疗,于9月19日出院,共住院20天。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86.47元,误工费616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被告已赔偿原告上述损失1800元。此外,被告已支付原告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费共计1783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饲养动物对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可以 不能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因其被狗咬伤所受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486.47元、误工费616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此外,原告被被告咬伤犬多处,现原告手腕背、左大腿、右小腿均留下永久性疤痕,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考虑到原告。;根据被告的年龄、性别和伤疤的位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02.4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被告还应支付8802.47元。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0、21和23条,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第1条、第8条第2款和第10条;;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法》第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第2条和第4条第5款;;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下。
1.被告鲍某应赔偿原告张医疗费3486.47元、误工费616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0602.4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被告还应支付8802.47元。这一段应该是在这个判决书里诞生的。从生效日起十天内支付。
二、原告张 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90元的案件受理费,原告285元,被告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
杨法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职员张茹
执行应用程序提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款: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高无上的 s法院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士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受害者可以 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伤残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有必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疗,但他可以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至高无上的 s法院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受到非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法院,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侵权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和被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应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调查收集。;美国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
人与自然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美国的索赔。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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