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被告朱銮、饶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3-12    5  

原告黄,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某,福建石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鸾,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饶,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被告朱銮、饶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委托代理人:郑国和,福建萧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与被告朱銮、饶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赔偿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饶、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据原报道,2009年1月7日,被告雇佣原告打扫其住所。在原告 s清洁,被告 的大狗无故咬伤原告,造成原告两处受伤 左上臂,其中一个为0.5×1×0。3皮肤撕裂,另一伤口0.9×0.8×0.2?3拥堵。2009年1月7日至1月29日,原告往返于第二 福州市第一医院和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治疗18次。除了支付案发当天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外,被告还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429.6元,600元不赔偿原告。原告在治疗期间连续旷工22天。按照2008年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1059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29.6元、误工费1059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对事故有过错;原告被狗咬伤后,被告将其送至省疾病控制中心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996元;;注射狂犬疫苗。被告已经尽到了治疗和安慰的义务;原告主张的项目与实际金额不符,部分医疗费用不合理,交通费、误工费过高,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 .接警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2.1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病历》、《狂犬病疫苗注射使用同意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的事实、伤情及处理情况;3.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票据7张、福州市第二医院收费票据11张、就医票据4张、门诊处方3张、社区门诊收据1张、药店购药票据3张,用以证明原告共花费医疗费429.6元;4.出租车票,用以证明原告花了600元交通费;5.工资条,用以证明原告 2009年1月月薪850元;6.1 .门诊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在福州第二医院的治疗情况。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 .福建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勤表》第127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20条和第22条、《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朱銮、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医疗费375.5元、误工费703.64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2179.14元;

2.驳回原告。;■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50元,原告黄负担50元,被告朱銮、饶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

首席法官刘文岭

代理法官吴鸿清

人与自然。;陪审员徐恒

2009年十月

记账员黄玲

附录1: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原告黄、被告朱銮、饶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1.《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法院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由《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可以 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往其他医院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的凭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

附录二:实现应用程序的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美国法院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美国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有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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