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

 2023-03-12    4  

(2008)大民子楚第9577号

原告张A,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 北京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法定代表人:张B(张A之父),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唐A(张A之母),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委托代理人:黄,北京市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阿利,北京市大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A,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中盛西路南二巷9号。

委托代理人:杨A,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南论坛杂志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北里9号楼1803室。

委托代理人:杨B,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赔偿一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永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A的法定代表人为唐A、张B,委托代理人为黄A、;被告人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张一主张见起诉状。

被告陈某辩称,出事当天,原告手里有棍子,是原告逗狗时,狗才咬了原告。由于原告戏弄狗,被告多次训斥并警告原告不要激怒狗,否则狗会咬他,但原告没有 不要听。他把狗从他家门前逗到石承包的地,跟了一里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 s的狗是生产工具,不是宠物,被告 应当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 s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让八岁的原告独自离家远行,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当承担责任。原告 的监护人坚持选择医院,这导致原告 的耳朵无法连接,导致原告 的残疾,这是他自己扩大的损失。因此,被告不应按照赔偿指标进行伤残赔偿,原告实际生活在农村,是农村的消费水平,只能享受农村的赔偿标准。被告不应该支付整形费用,即使被告应该支付,也是以后的事情。被告可以 精神损害赔偿额过高,医疗证明不予赔偿。;不要指定两个人来处理这件事。一般来说,应该由一个人负责。因此,原告 原告要求3600元的护理费是没有根据的。原告 s的两个法定代理人是间接损失承包地,不是直接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损失,故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下午,原告张A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东中堡村带着孩子玩耍,被告陈A牵着羊经过该村。放羊的狗咬掉了正在土堆里玩耍的原告张A的左耳。同日,原告张A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卫生院治疗,后转院至由 安门医院,后转到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经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其耳廓完全离断(左)且头部受伤,住院18天。建议他出院后继续吃消炎药,装人工耳。原告张某支付医疗费3699.77元,其他医疗费由被告陈某支付..2008年11月20日,原告张A在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被诊断为小耳畸形,左侧。她于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4日住院。手术很成功。建议定期向扩张器注水,保护扩张的皮肤。应进行随访,并按期安排两次手术。原告张甲为此支付了3735.47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A申请伤残鉴定,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A 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因此,原告张甲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证明、医疗票据、鉴定费发票、照片、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租赁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

在我们的法庭上。;的意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 的过错,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辩称,被告 s狗咬伤原告张A是因为原告张A逗狗,无充分证据支持。被告人陈A认为其狗是生产工具而非宠物,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A的监护人让其在家附近玩耍并无不当。被告陈A认为原告张A的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纳。在原告 的待遇,原告 他的父母把他从你身边带走了。;医院。;被告在没有故意或过失试图扩大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减轻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其要求赔偿其两个法定代理人因误工减少的营业收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张A要求根据侵权手段、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张A 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索赔。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69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1.2元、交通费150元、二次探视费。医疗费3735.47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7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3239.24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A ■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美国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代理法官陈永和

北京市大兴区医院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这份复印件和原件一样。

书记员顾娟

元、交通费150元、二次医疗费3735.47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7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323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A ■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美国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 北京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代理法官陈永和

北京市大兴区医院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这份复印件和原件一样。

书记员顾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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