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2
动物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情况比较复杂。但是,理论上对动物致害赔偿的研究并不深入。买卖动物造成的损害,比如动物的连带损害,如何处理?如何理解和识别 "受害者 s的错 "和 "第三方 s的错 "?该 "公平责任原则应用于动物伤害的治疗?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经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因此,笔者就动物致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动物关节损伤的治疗
动物共同损害是指几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几个动物对人造成损害时,几个动物属于同一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直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处理。几个动物分属不同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判处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损害不是由几个动物造成的,而是几个动物可能对人造成损害,我不 我不知道为什么损害是由一只动物造成的。这个怎么处理?我认为应该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待。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损害不是由几个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不知道其中哪一个是加害人,但是个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一些外国和我国地区的民法中规定,共同危险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例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 "数人因共同侵权损害他人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不知道谁是加害人时也是如此 "。省民法典第185条规定 "数人非法侵害他利的,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谁是行为人不得而知。 "我国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美国民法。在实践中,对常见危险的处理并不一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有的因原告没有明确被告而不予受理或驳回,有的因证据不足而判定原告败诉,等等。我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处于共同危险中的动物,应根据共同危险责任理论,责令所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买卖动物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
动物因交易进入流通领域后,人有时会受到伤害。这种纠纷怎么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中,认识和判断并不统一。如果说有这样一起因买卖牛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案例是:丁某到畜牧自由市场,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了一头牛。买回的第五天,丁某牵着牛犁地时,刚犁了一圈,犁牛就站着不动,不听使唤。丁某急了,就用鞭子抽了牛几下,牛突然转过身来。用头将丁某撞倒后,丁某被活活打死在地。事发后,丁 一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赔偿损失。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有三种意见:1。丁与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语堂之死与林。;林没有说牛会伤人,所以他对丁 被牛,应承担民事责任。2.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3.双方买卖关系已经订立,牛已归丁所有,自己的牛伤害了主人,与人林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处理。最终案件按照第三种意见处理,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可。不管案件处理是否正确,仅从本案的争议来讨论买卖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
确认买卖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买卖动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是买卖动物是否存在潜在危险。一般来说,动物引起的民事责任随着动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畜禽等动物买卖的民事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交付时发生。动物损害的民事责任将转移到新饲养者身上。买卖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这只是一般原则。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是由动物的潜在危险造成的。对此,不能完全依据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动物的民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以在处理买卖动物的时候,也要注意考察动物是否有潜在的危险。所谓动物的潜在危险,是指动物个体所具有的超出同类动物共同危险的危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 动物的危险意识一般是由同类动物的共同危险决定的。人与自然。;对某种动物的危险的认识和预防与这种动物的共同危险是相容的。比如狗一般容易伤人,属于人 的一般认识和预防。但耕牛伤人,公鸡伤人,是特例,超出了此类动物常见的危险。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动物的潜在危险,也就是动物的隐性缺陷。
动物有潜力。出售濒危动物时,卖方应向买方说明。人未向买受人明示,隐瞒其潜在危险,给他人,造成社会或者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卖方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法国、瑞典、日本等。,对卖方有规定 德国民法也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牲畜销售与销售。因此,对于上述案例,我认为,如果卖方未向买方说明牛伤人的潜在危险,卖方应当承担瑕疵担保的民事责任。我们可以 不要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动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与卖方无关。但是,如果动物具有潜在危险性,卖方在出售动物时已经告知买方,在饲养过程中对人造成损害的,买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动物伤害双方都没有过错,能否适用公平原则?
有的同志认为,动物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都没有过错。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对于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除了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 自身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不论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和第三人有过错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在这方面,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主观上都属于无过错,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上是原则上不同的。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对象是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用属于特定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属于一般无过错。特定的无过错责任应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一般的无过错责任(即公平责任)。否则《民法通则》127等无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就没有意义了。这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同时,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无过错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和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共同承担。所以,一定要区分两者。
如何理解 "受害者 s的错 "和 "第三方 s的错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条件。因此,积极的确认 "受害者 s的错 "和 "第三方和的错 "用于确定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理解存在两种偏差。;的过错和第三人 是她的错。一是限制 "故障与故障到意向范围,并认为 "故障与故障仅指故意戏弄动物。第二种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对过错的理解过于宽泛。
我认为 "故障与故障这里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实际上主要是故意的。如果第三人故意使另一人 s狗咬了另一个人;受害者故意戏弄其他人。;■拴马或牛,踢自己,等等。但疏忽刺激或惊吓动物,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的情况也不少。如果不小心碰到别人屋檐下的蜂巢,会导致蜜蜂蜇到自己;在农村举行婚礼或葬礼时,在牛或马附近鸣锣或鸣炮,使牛受惊躁动,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等一下。
实践中,对过错中故意的理解和认定并无异议。然而,对 "疏忽和过失仍然没有统一。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受害者 的断层被不适当地放大了。有的把受害人疏于保护和照顾,不能直接诱发动物伤害的情形,作为受害人 的过失(疏忽)。如果A早就知道B养的狗有咬人的习性,有一天A想通过B ;的门,当A接近B ;的门,他不 不要看B ;的狗狂吠,以为B ;s狗不在家,要放松警惕。当A刚经过B的门口时,B的狗突然跳出来咬了A一口..本案中,A知道有咬人的习惯而疏于防范,被认定存在过错。再比如:孩子被鸡啄了,就认为他的父母有失职的过错,等等。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主要是受至尊人物 美国法院 标准普尔关于李桂英诉贵清鸡公司纠纷案的复函:;啄食补偿和1982年1月22日。信中回答说: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李桂英应该意识到他有责任照顾他三岁的儿子。李桂英遗弃了孩子,并在路上与他人聊天,导致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作为母亲的过错,与养鸡有直接关系。 "在我看来,最高 美国法院 美国的答复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当时没有动物伤害民事责任,动物饲养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只能归咎于孩子的过错。;的母亲 的监护权。现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封信有问题。此外,在确定受害者的过错方面过于苛刻。因此,不再可能采取 "回信 "作为目前认定动物受害者过错的依据。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受害者 是谁的错?我认为在动物伤害中,受害者 的过错是指受害人 损害中的故意和过失,而这种故意和过失是造成动物伤害的直接原因。换句话说,受害者受到动物的伤害,是通过戏弄和刺激自己而诱发的。直接造成的。如果受害者 s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伤害,不能认为受害人在损害中有过错。限制被害人范围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诱导动物伤害的过错。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直接将被害人视为犯罪人。;标准普尔戏弄 "or "挑衅 "作为动物饲养者的豁免条件。受害人因疏于预防和监护而受到动物伤害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伤害,与动物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现饲养者或管理者有过错,则免除其责任。
同时,还应当指出,上述原则也应当适用于由 "动物戏弄动物 "。如果一个 自己的动物激怒别人。;动物,造成他人伤害自己 动物,它也应该被视为受害者 是她的错。
五、如何处理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
这里所说的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界存在的野生动物,不包括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自然界的野生动物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野生动物;一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般的野生动物,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应该按一般侵权处理。如张等三人在树上看到一个约一米高的椭圆形野蜂箱,即用石块将其砸碎,致使野蜂受惊,漫天飞舞,在蜂箱附近吃草的一头牛被蜇死。对此,应直接按一般侵权处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127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造成的破坏也时有发生。例如,早在1990年6月2日,《农民日报》就报道了神龙架自然保护区的华南虎跳入村民 猪圈和羊圈,吃了一头80多斤的猪,带走了两只70斤左右的大山羊。因为黑熊、野猪、猕猴破坏庄稼,很多村子的农民防不胜防。近日,《法制日报》报道: "据陕西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统计,仅1999年至2001年,全省就发生扭角羚伤人事件125起,其中死亡15起。 "在陕西省宝鸡市马营镇柘沟村,今年7月21日又发生了一起羚羊伤人事件(见《法制日报》 ;■文《羚牛伤人法律埋单》 2003年8月19日第三版)。对自然保护区动物造成伤害的责任不同于一般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野生动物保》第14条规定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 "补偿和赔偿不同于 "补偿和赔偿。对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物的损害按本规定处理,不适用《民法通则》127条。目前,国家对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补偿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对于 "补偿和赔偿对于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应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进一步阅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
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
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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