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动物损害赔偿纠纷在各种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引起的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有利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
一、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历史沿革:
应该说,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就有了饲养动物的历史。人类饲养温顺的猫、猪、羊以及凶猛的狗。这就决定了必然会有动物伤人的事件发生。在蒙昧时代,比较流行的是同形复仇。即使你养的动物伤害了我,我也会以某种让你遭受同样的伤害。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同形复仇是一种野蛮且无益的。所以会逐渐过渡到对侵权对象进行经济赔偿的。对此,和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都有规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就有鼓励牛羊类繁殖的规定。[1]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必然导致动物伤害事件的增多。因此,人们很早就注意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规制。汉代的《九法《厩律》》中,规定了对牛、马、畜的管理条款。[2]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饲养动物对人造成伤害是犯罪之一私人罪犯 "。表8第6条 "私人罪犯 "在《十二表法》规定: "牲畜造成他人损害的,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将牲畜交给受害人。 "但是,这些规定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随着近代民法的法典化,这一侵权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正式确立。新民事立法确认了这一特殊的侵权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实施。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 美国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曾将动物损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圈养野生动物造成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源的特征,属于高度危险的业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二是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对人造成损害,是动物的一般责任,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理念和实践来源于前苏联的民法理论和实践。这样做的结果是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受害者也不公平。因为什么动物是野生动物,什么动物是家畜家禽,界限其实并不明显。因为畜禽也是由野生动物和野生鸟类驯化而来的。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许多原本不是家畜家禽的动物逐渐变成了家畜家禽。比如鸵鸟、兔子、鸳鸯等等,很多地方都有养殖。时间长了,如果对人造成伤害,是野生动物还是畜禽?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前,司法实践中造成畜禽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例如,1982年1月22日,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美国法院称:"当李桂英带着他三岁的儿子外出时,他应该意识到他有责任照顾这个孩子。李桂英遗弃了孩子,并在路边与他人聊天,导致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作为母亲的李桂英的过错,与养鸡人(即孙桂清)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清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这种做法,在我们现在看来,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桂英和;关爱儿童是普通人的责任,我们可以 不要期望一个人永远不会离开他的孩子。如果李桂英有疏忽,那也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做,动物饲养者就不会注意到自己的照顾责任,潜在的受害者就会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在《民法通则》实施后,对以往做法的利弊进行了检讨,认为过于繁琐,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即适用无过错责任。这对动物饲养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让受害者处于优势地位,也有助于降低社会风险因素。当然,目前来看,法规还不完善。随着法律的颁布。;美国民法典,我想这种情况会有很大改善。
二、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缺一不可。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过错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的因素 的责任。因此,动物产品的构成要件。;造成损害的责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个构成要素是伤害行为。这种伤害行为不是具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的伤害行为,而是自然人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伤害行为。饲养的动物没有种类,有人们平时饲养的家畜家禽,也有出于好奇或个人爱好而饲养的野生动物和野生鸟类。只要属于人类控制下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食物供给,就应该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在掌握标准上,要宽而不严。按照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食用和获利的,也包括观赏的。家畜、动物园里的动物,甚至半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园里的动物,都应该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是否应该将动物的所有危害行为都纳入动物侵权的范围?我觉得至少有两种情况。例外情况。
第一,人们纵容、教唆自己的动物犯罪、伤人。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这个范围,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在这里,直接实施伤害的是人,而不是动物。动物只起到媒介和武器的作用。一般来说,饲养的动物对人造成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纵容饲养的动物犯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不仅是民事责任问题,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动物互相伤害。这种情况不完全在这个范围内。如果强势动物对弱势动物造成了伤害,我认为也属于特殊侵权的范畴。也应当按照普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互相伤害不可能是有人煽动的。如果有人教唆,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范畴。动物之间发生人为打架,双方都没有过错,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纠纷。
第二个组成部分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一个必要因素。一般来说,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明确的。比如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特殊情况下损坏的事实也可以隐藏。比如长期造成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一般来说,这种伤害应该是动物主动攻击造成的。但有些情况更复杂。例如,一些人拥抱其他人宠物出于爱而染上疾病,如狂犬病和猫爪热。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将在后面讨论。
第三个组成部分是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动物 有害的行为。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很少有争论。例如,狗咬人,牛吃人 马受惊时会踩人。间接因果关系相对复杂。比如狗把人赶出来,被赶出来的人拼命翻旁边的蛋,造成损失。那么狗和狗之间就有间接的因果关系。;美国的侵略和鸡蛋破碎造成的财产损失。鸡蛋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动物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三、动物致害侵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则上 "谁主张,谁举证 "已实现。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应当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是什么造成的,是谁造成的。而且引用的证据也要尽可能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即使你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可能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就一般侵权而言,在举证方面对受害人的要求更多。所以实际上,当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叠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违约责任而降低。最重要的是,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也是最复杂的证明部分。在合同诉讼中,受害人一般不用对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自己有过错。这样,虽然受害人以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但由于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往往会退而求其次,以合同违约主张权利。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受害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加困难。一方面,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另一方面,很多关键证据掌握在加害方手中。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如果我们不 在法律上向被害人倾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在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可见,在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规定将使受害者处于有利地位,并有利于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或者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所以车主或者管理人也可以在这方面举证。
至于举证责任,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就免责提出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业主或管理人的免责问题。
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豁免:
(1)免责的法律理由:
1.受害者的过错。受害者 s的过错主要体现在自己受伤,不是动物主动攻击造成的,而是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被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等行为,使动物感到烦躁,对自己造成伤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受害人存在某种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能免除责任。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除责任。否则只能减轻责任。但是,根据法律法规或 美国的习惯,如果一些动物不允许进入,即使受害者 s的伤害是自己戏弄和殴打造成的,饲养员或管理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公共场所不允许养狗。如果把狗带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对狗进行戏弄、殴打,造成伤害,我认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如果你不。;首先不要违反法律。;不要带狗进入公共场所,不会有后续事件。带狗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可以忽略。我之前提到过有些人会拥抱其他人宠物出于爱而染上疾病,如狂犬病和猫爪热。这是受害者的错吗?如果你抱着别人 的宠物,而其他人 s宠物是按规定接种疫苗并有证的,应该是受害者的过错。如果你没有。;不按要求打疫苗、,应该是饲养员或管理人员的过错。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别人 s宠物是经过允许后持有的,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2.第三者的过错。如果动物 的有害行为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比如一个人扔石头,激怒了旁边的狗。一个侧面闪过,正好一秒过去,于是狗咬了一秒,对一秒造成伤害。一般来说,某乙的损失应该由某甲来补偿..那么有什么例外吗?我觉得有。如果狗是有牌照的,允许饲养,某乙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无证不准养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人认为,非法占有动物不应该属于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人,而应该承担作为第三人的责任[3]。我不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样的结果是,非法占有人的动物伤人后,非法占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似乎比合法占有人少。他可以借口自己不是动物的合法拥有者来推卸责任。比如从四川偷了一只狗带到北京,在北京伤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受害人是否只能起诉川狗的合法主人,然后把非法主人当成第三人?这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无论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只要动物在某人 的实际控制人,他是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他应当对动物的危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动物造成的损害而言,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所以也应该适用第107条的免责条款。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解释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目前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论。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否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取决于育种者 的育种意图。一种情况是饲养者为了生意或生计而饲养。在一种情况下,它是出于商业或生计以外的原因提出的。因营业或生计饲养,不可抗力应免责。但如果是出于商业或生计以外的原因,则不能豁免。
我同意这个观点。这符合的意图。;其次,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饲养动物是为了商业或生计,以及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饲养的动物受伤,这当然是免责条件。我们不应该对这样的育种者施加太严格的条件。如果限制太严格,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为饲养动物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和丰富的人 物质生活。
但如果是出于个人爱好、好奇、欣赏等原因饲养动物,尤其是猛兽、猛禽、毒蛇等一些动物,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饲养人自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不可抗力本身的法律概念来说,与自身生计无关的动物是完全可以被抛弃的,没有它们就不可能发生事故。所以这种伤人事件不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来说,有余力养宠物的人,个人经济能力相对较强,所以也有补偿能力。这样,在法律上赋予这类人更多的责任,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当然,在这方面, 美国目前的立法仍然很粗糙,需要在未来进一步完善。
(2)约定的免责理由: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动物伤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免除或者减轻。
例如,动物园和驯兽师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示或暗示的协议。在动物园提供了充分的劳动保护条件后,如果驯兽师由于自身的过错或者过失而受到动物的攻击,这种情况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动物园的赔偿责任。因为驯兽师本身就是专业人士,有丰富的管理动物的经验。经过专业训练后,其他人还得依靠自己的专业经验来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当然,他们应该责无旁贷地在其专业知识的指导下尽最大的努力。因为自己的过错或者疏忽,当然要适当承担责任。但这里所指的驯兽师必须经过培训,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法证书。动物园在录用的时候要严格审查。如果雇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动物伤人后,动物园仍应负全责。所以,动物园的责任是是否豁免?并非如此,民法上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也不能推卸劳动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像精神赔偿这样的事情可以 自然不会被提及。
另外,如果请兽医给动物看病,如果兽医受伤,饲养员或者管理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答案也是否定的,这个时候兽医和饲养员或者管理人的关系应该算是合同关系。兽医提供服务,饲养者或管理者付出代价。兽医要对动物有透彻的了解和研究。一般来说,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受伤,只能自己承担责任。然而,如果这种伤害与饲养者或管理者没有引进动物有直接关系;;s州的详细情况,饲养员或管理人员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动词 (v《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饲养动物侵权赔偿的主体:
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当然是受害者,义务主体当然是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许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法》第127条规定的饲养者和管理者的概念是不准确的。我认为,这一规定更便于实际操作,符合的国情。;■国情。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比如国企,资产属于国家,只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如果法律只规定动物的主人承担责任。那么国有动物园的动物伤人后,只能找国家赔偿,不能找企业。这使得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法律规定,义务的主体是饲养者或管理者。在我看来,饲养员主要是指个人,管理者主要是指单位。侵权发生后,在实际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法律的这一规定防止了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
就权利主体而言,能成为权利主体的动物是直接造成的吗?还是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我觉得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情况下,身体的某个部位要受到动物的攻击或者被动物伤害才能成为权利主体。换句话说,就像俗话说的那样,被吓到了出一身冷汗 "等等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这种惊吓必须导致某种精神或心理障碍,必须经过医学鉴定验证,才能作为权利主体主张。
有学者认为,动物造成的滋扰也是损害事实。例如,孩子们害怕去上学,因为一条恶狗经常挡在上学的必经之路。[4]我觉得这个有道理。作为受威胁的孩子,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孩子,要求侵权人消除妨害。。如果孩子绕道,也可以要求赔偿多出来的费用。
这里还涉及到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纯野生动物应视为意外,受伤害者应自行承担后果。因为没有人可以成为义务的主体。比如被毒蛇咬了,后果只能自己承担。但是,如果你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伤害了,受伤的人是不是也应该觉得倒霉?目前,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国家应当是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这方面的案例。这种做法当然是正确的。因为作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些很有攻击性,比如老虎、狮子、熊等等。从科学研究和保护物种多样性的角度来看,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本身也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承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毕竟国家这个概念太宽泛了。具体来说,是受害地区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部门(如林业部门)承担责任。当然,承担责任后,他可以要求国家财政解决他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饲养动物侵权的赔偿范围:
饲养动物对人造成损害,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简单的财产损失。例如,船只和物体被动物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性伤害。比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
三是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害。如残疾或在突出部位留下永久难看的疤痕。
四是致人死亡。
因损害后果不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如果造成简单的财产损失,只需要赔偿其直接损失。
如果对人造成暂时的伤害,受害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包括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或其他收入。
如果对人身造成永久性伤害,医疗和护理费用、损失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应当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予以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涉及治疗费、丧葬费、慰问金、受害人生活费等。;被赡养人(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实践中,在计算损害后果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动物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痛苦的赔偿。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金额通常是有限的,原告不得索赔 "惩罚性损害赔偿
2.一些受害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和残疾赔偿;
3.确定补偿金额,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克服目前补偿金额偏低的情况;
4、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考受害人近期的收入和同等能力或学历的收入;
5.被赡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仍然可以在时效期间内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法律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我想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会更加成熟。
引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
[2]《民法通则》第127条
[3]《民法通则》第107条
[4]《民法通则》第153条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进一步阅读
被动物伤害谁该负责?
动物伤害案件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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