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
日前,中级 安徽省铜陵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伤他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阮经济损失168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安徽省铜陵市某工厂的承租人张、强,养了两条德国牧羊犬照看工厂养老院,交给负责工厂大门的雇工何看管。2000年3月19日,阮拉着人力车经过厂门口时,一条狼狗突然从后面窜上来,先咬左腿,后咬右腿,致使阮双腿被咬,立即无法行走。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阮共同负担医疗费130元,交通费356元。
腿伤痊愈后,阮多次找到张、强商量事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阮于2000年6月向铜陵市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强赔偿原告李某等1000元;;的医疗费、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支付误工费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强在法庭上辩称:我们共同租赁经营黄金选矿厂,为了该厂的安全,我们聘请农民何某看守厂门,并送给他一条狼狗,叮嘱他要爱护这条狼狗,不要伤害任何人,否则后果自负。3月19日,何某观看的一条狼狗跳出护栏咬伤原告。因为我们不是这条德国牧羊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们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的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 个人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强饲养的狼狗跳出围栏咬伤原告,造成损害。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原告 对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过分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阮经济损失168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铜陵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认为原告被狗咬伤,但狗咬伤主要是雇佣的农民工何某看护不当所致,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 s交通费356元及误工费1200元,证据不足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铜陵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150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
评论
这起因动物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妥善解决。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主要是因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纵观整个案件,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一种是动物饲养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案情,受害人路过,被一条德国牧羊犬从背后咬了一口。受害者本身没有过错,第三方也没有过错。毫无疑问,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德国牧羊犬的主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阮经济损失完全正确。
另一种是德国牧羊犬的主人与日常看护人之间的关系,即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对造成他人损害主观上有过错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取得了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形成了新的赔偿法律关系。劳动者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取得对劳动者的请求权。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免责协议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代位求偿责任的证据,因为免责协议的实质不是允诺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而是对受害人的某种法律义务的放弃。本协议不应反对受害者 请求雇主承担代位求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牧羊犬跳出围栏咬人。他作为德国牧羊犬的看管人,没有明显过错。即使其存在照顾不周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雇主张某、强某也应先赔偿被害人阮某的损失,再取得对何某的请求权。
进一步阅读
免除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造成动物伤害的举证责任在哪一边?
原被告能否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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