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藏獒攻击的女子的主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023-03-12    8  

藏獒被誉为世界十大猛犬。4月20日,被藏獒咬伤胸部和手臂的女子李,得到了法院 的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支持了她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年轻的李住在铜山的一个镇上。一天下午,当她从超市购物回来,经过王 一只大藏獒突然从一堆杂物后面冲出来,将李扑倒在地,并立即抓住李 他的右臂保护着他的脖子。李奋力挣脱,藏獒撕咬其胸部等部位。所幸藏獒被铁链拴住,没有对李造成进一步伤害。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李被诊断为右尺神经损伤,随后她将藏獒主人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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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王称其在农村圈养、拴养藏獒,符合《徐州市犬类管理条例》。并称李本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被咬伤前踩了狗一脚。但王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 "禁止饲养的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明确,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禁止饲养的犬只造成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王饲养的藏獒属于猛犬,其辩解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王某主张原告李某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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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扣除王某此前已支付给李某的医疗费6683元后,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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