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3
法院网讯学生跟随老师 s要求准时到校,不料在校园里被从外面进来的狗咬了一口。7月28日, 海市中级法院。;江苏省安县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朱与海某初中;;安县分别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171.55元、930.66元。
4月8日上午,根据老师 在学校的安排下,张去了上海某镇的一所初中。;六点左右到安县,负责安排学生停放车辆,打扫场地。当张去他在教学楼二楼的教室时,他发现一只狗在教学楼的走廊里散步。当张从教室走到教学楼一楼走廊时,狗围在张身边,张挥手想把狗赶走,但狗突然咬了张 s的右手食指,造成他的右手食指出血和受伤。随后,张和;;的同学为他包扎了伤口。班主任到校后,将张送到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张 s同学和班主任分别为换药和打疫苗支付了250多元。被告海县某镇初级中学。;安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询问得知,这条狗是朱 的家庭。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并打给朱、张;;的祖父(张 的父亲出去工作了)和其他人出席。经警方调解,朱与张 的爷爷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有:张被朱咬伤;;所有医疗费用由朱负担,计248元,同时要求张 s的营养费用由20元承担;在未来没有发生病变的情况下,张不得以任何借口去找朱;如果以后张确实因为狗咬而出现病变,这份协议还会再修改。
当天,由于疼痛无法上学,张回到家中。后来,张出现了伤口肿胀和发烧等症状。第二天下午,张被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据医生说,他被诊断为右手食指被狗咬伤,并住院治疗。;的建议。4月16日,张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762.86元。健康中心给他发了一份出院记录,并跟踪了医生 的建议。出院后,张声称他经常不能 t晚上睡不着觉或者做噩梦,精神上因为受到惊吓而恐惧。为此,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与初中同学海 共同赔偿安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3102.22元,但被告朱与安县某初中在海 安某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海律师事务所。;某县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不应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本案是数个侵权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发生的案件,但它但是,单独实施的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未能证明张某有过错,而张某是按到校时间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两被告之间,朱对其饲养的犬只疏于防范,对损害负主要责任;海县某镇初级中学忽视校园安全管理;;安县是损害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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