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女孩是谁 "被咬和被狗奖励2万元

 2023-03-12    13  

江北区石马河的女孩小玲被邻居咬了两次当地的狗,然后她害怕见到狗,被法医鉴定为癔症。小玲随即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8万余元。昨天,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当地狗的主人刘强夫妇赔偿小玲2万余元。

之后 "停止战斗,狗咬了她。小玲是一名高中生。她被邻居咬了狗去年七八月份。去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小玲在小区里遛她的宠物狗。这时,一只土狗跳了上来,两只小狗很快就开始撕咬打架。小玲看她的小狗小,就把两只走,回家了。

7月底的一天,小玲再次路过小区时,又遇到了当地的狗。狗扑向小玲 的脚。受伤后,小玲赶紧到附近医院打狂犬疫苗。两周后,小玲再次路过该楼时,当地的狗冲上前,再次咬了她的大腿。

晚上梦见被狗咬。

经询问,小玲得知这只狗是住在另一栋楼的刘强夫妇养的。于是小玲找到他们,要医药费。然而,这对老夫妇说,在听到邻居说小玲打了他们的狗后,他们没有 I don’我不知道其他任何事情。;我不想赔钱。

从此,小玲再也不敢从那栋楼前经过。甚至晚上睡觉的时候,她都会梦到狗在追着她咬。晓玲 s的父母说,小玲经常半夜醒来,说狗要咬她。

法院判给一万英镑精神损失费。

那个女孩是谁 "被咬和被狗奖励2万元 第1 管理 三人 法律百科 第1张

今年3月,小玲将刘强夫妇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余元。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是她患有轻度癔症。

庭审中,老两口在病历、鉴定结果等证据面前,承认自己的狗没有锁好,确实有一定责任。但他们坚持认为,小玲在劝阻狗打架时,要对打他的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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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强夫妇有过错,赔偿小玲精神损失费1万元,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联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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