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动物走失被他人喂食伤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A s的宝贝狗丢了,被C捡到,C一边在报纸上找失主一边照顾它。有一天,C带着狗上街,狗咬了B,花了800元医药费。此时,A也找到了C,B随后要求A和C赔偿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C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点A也认可。问:B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C是无因管理,但狗在履行管理义务的过程中给B造成损失,除非C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丙方主张权利,法院认定丙方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判决动物所有人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C是经理 在这种情况下对狗的责任。既然管了,也应该承担管理的责任。乙方、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犬只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是该犬的实际主人,但该犬不在甲方 s的控制,甲方没有办法对狗进行控制和管理,所以在这次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如果C不 t控制不住狗,狗处于流浪状态,那么如果此时B受到伤害,A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既然C控制了狗,狗的行为就应该由C来管理和控制,所以C承担责任。
评论: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无因管理是指为了避免他人的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利益。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自己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我偿还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我有偿还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是故意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C 甲通过无因管理向乙追偿的理由是,丙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存在过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和在活动中遭受的实际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丙没有过错,赔偿后,丙的赔偿金额可以视为管理活动中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向甲追偿,如果本案适用无因管理,那么比如我家房子漏雨,你可以帮我修理,我应该支付你相应的费用。但是,如果你在修屋顶的时候有人受伤了,我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你可以。;t .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C支付的饲养费用属于必要费用,所以你在管理期间并没有用尽。尽到管理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赔偿,可以不赔偿。
其次,本案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动物致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不能放在一起讨论。;在解决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时不适用。让 让我们谈谈第一种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作为动物的实际管理人,第三人没有过错的,受害人B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可以直接向C主张权利,根据该规定,A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在C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也可以直接向A主张权利..如果C有过错,对A来说,还有第三人 A的过错,A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动物的所有人和饲养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由于行为人C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没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B可以选择要求动物的主人A或者动物的实际饲养人C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两者都承担。
推荐阅读: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82条
[2]《民法通则》第127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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