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从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四条共七条,规定了饲养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这对人们基于个人爱好、生活兴趣或工作需要饲养动物,同时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生命,将起到很大的教育、规范和管理作用。
人类自古以来就饲养动物,法律规范人 饲养动物的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早在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就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规定。我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27条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本文规定的比较原则,人们 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不同,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大相径庭。因此,一旦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往往会在损害赔偿责任上产生较大争议,甚至不容易通过诉讼平息争议。随着社会进步和民法加速发展的趋势,各级地方关于饲养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人们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发展和扩大,相关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相应增加。《《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规范人 动物饲养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笔者最近查阅的一个饲养动物致损害赔偿的案例比较典型,可能具有一定的启示或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
在7点 2004年10月中旬的某一天早上的时钟,家住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区的罗老先生晨练回家,在所住楼的电梯前等着乘电梯上楼时,恰巧李女士带着她的宠物狗下楼晨练。电梯下到一楼开门时,李女士牵着自己的宠物狗,一动不动。刚要进电梯的罗先生看到狗,立即后退,在电梯前倒地。后来被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罗老先生住院33天,医药费8844.76元,护理费1155元,交通费19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罗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女士赔偿。李女士回复说,原告看到狗就自己摔倒了。不是狗对她造成了伤害,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的索赔。
二、诉讼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养狗,违反了当地 美国关于 的法规市区禁止养狗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李女士和罗老先生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他们带狗坐电梯的时候,应该预见到狗会吓到或者伤害到别人。由于其管理不善,罗老先生在电梯前受到惊吓,向后摔倒。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女士应当对其狗对罗老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李女士被判向罗老先生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原告 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如下:1。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动物必须有危害行为。上诉人 的宠物狗没有 不得对被上诉人吠叫、撕咬、猛扑或抓挠。这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狗会 "恐惧与恐惧其他作为上诉人承担一审法律责任的条件。2.被上诉人看到狗后又倒在地上。首先,他是 "害怕 "因为他自身的心理原因,以及他的主观性被疏忽了;二是被上诉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和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养狗是合法的。上诉人已申请准养证,但相关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4.当地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 s的诊断结果可以证明罗老先生与a ;的脊椎压缩性骨折和他养的宠物狗李女士。不管李女士养的狗有没有合法手续,都不影响她。带宠物狗去公共场所时,她应该预见到宠物狗可能会惊吓或伤害他人。因为李女士相信她的宠物狗不会 t伤害他人,乘坐电梯时宠物狗惊吓了罗老先生,导致罗老先生后退时摔倒,脊椎压缩性骨折。对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不服二审判决,向省检察院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承担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动物已造成损害、损害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以原审认定罗老先生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提出抗诉。;脊柱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s宠物狗 并认为李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更高的人 海南省中级法院责令原审二审法院再审。经再审,法院认为:1。李女士无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摔伤,故医院 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罗老先生。脊椎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跌倒有因果关系;;的宠物狗。2.李华触犯了当地 美国的法规禁止在市区养狗,她带着宠物狗去公共场所。她应该预见到宠物狗可能会惊吓或伤害他人。虽然他的宠物狗没有咬,抓,叫 "在罗老先生处,惊吓到罗老先生,后退时摔倒,造成脊椎压缩性骨折的结果。对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李女士仍不服上述再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以宠物犬未对罗老先生吠叫、撕咬、猛扑、抓挠,未对罗老先生造成损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请求海南省法院再审。
更高的人 海南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的规定,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动物是否主动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她的宠物狗没有。;李女士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本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华的再审申请。
李女士委托律师代理了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他的律师一直坚持认为李女士 s宠物狗没有伤害罗老先生。罗老先生与# 183;之间仅存在诱导关系看到狗和他自己摔倒,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女士应对罗先生承担道德责任看到狗后摔倒,但绝不是法律责任。这位律师还出版了一本专门介绍《海南岛首例狗“吓”人官司》的书来阐述他的上述观点。这个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密切。;美国的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 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品味的需求也在迅速提高。因此,近年来,的人口、家庭和饲养动物的数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人们饲养的动物种类也从家犬、家猫等家畜扩大到藏獒、牧羊犬等强壮的大型犬类驯养动物。还有野生或未驯服的动物,如毒蛇、蟒蛇、猴子、蜈蚣和蝎子。由此,因饲养动物而导致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被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害或致死的惨痛事件。由此,民事纠纷的数量和纠纷涉及的人数大幅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相应增加。以家畜中的狗为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三次狂犬病流行高峰。第一个高峰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报道的最高死亡人数超过1900人。第二个高峰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我国因狂犬病死亡7037人,是新成立以来报告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报告的狂犬病死亡人数一直保持在4000人以上。第三次高峰出现在21世纪初,狂犬病再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7年,报告的死亡人数高达3300人。目前,狂犬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有加速上升趋势。就海南省而言,今年1月1日至11日,该省共有4例,均已死亡。狂犬病的高发引起了省的高度重视。日前,海南省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明确了八个相关部门在如何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上的职责。据我国有关部门对狂犬病疫苗使用情况的不完全统计,我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已超过4000万。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李女士提出申诉,说明由于第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仅我国群众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知识贫乏,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包括我国的一些法官,对其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不仅让人们注意防止犬只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也让当事人在被饲养的动物伤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我国法律工作者在相关法律事务中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年初,笔者参加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法学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举办的《侵权责任法》高级研修班,还参加了海南省高院举办的专题培训班。;美国法院。基于上述案例,本文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相关法规的学习经验和启示。
1.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显然,这一法律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本质:
第一,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宠物狗由李女士饲养,李女士早上散步时戴着狗套和狗链,在电梯开门时仍紧紧抓住狗链。当时李女士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电梯开的时候会遇到罗老先生,更不可能预见到罗老先生会受到惊吓而摔倒。因此,李女士不存在过错。因为宠物狗训练有素,温顺,它不 不要在电梯开门时吠叫、撕咬、猛扑或抓挠要进入电梯的罗先生,这样它就能 不属于李女士的责任。;的繁殖故障。即便如此,宠物狗确实吓坏了罗老先生,造成了伤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李女士作为饲养人,对其宠物犬给罗老先生造成的损害,依法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女士和她的律师 的抗辩,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第二,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饲养动物对人造成的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 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否则,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绝望的人可能会 "有意 "为了摆脱死亡而撞上行驶中的火车或汽车(故意 "碰瓷车 "),但我们从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故意让宠物狗或其他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受伤或死亡的。理论上和法理上,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是必要的,不能完全排除。实际上,这种 "有意 "多发生于被害人盗窃他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或者在不考虑危险警示和饲养动物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胆敢进入特定场所。受害者 自己的 "重大疏忽和过失应该是指他过于忽视自身安全,挑逗、殴打他人饲养的动物,或者用声音、动作恐吓、激怒动物,或者超出安全距离、安全设施过于靠近动物,造成伤害。之前报道过,有人擅自翻越围栏进入老虎繁殖区,被老虎咬死的案例非常典型。但是,基于法律规范逻辑的严密性,法律规定必须有 "一般疏忽和过失or "轻微疏忽 "可以和它区别开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大多熟悉并习惯于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但由于饲养动物的习惯,会因动物种类不同、生长期不同、环境不同或生理状态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或变化。而这些差异或变化,往往是我们这些普通人所不知道的;有些甚至连饲养员和专职饲养员都不好识别。这个时候,人就有了一些习惯。想当然,很可能会诱发动物的一种异常反应,对人造成伤害,包括自己熟悉的人,甚至主人。例如,作者的一位同事拜访了一位非常好的朋友 抚摸着他朋友家养的一只小宠物狗。;史家多年来一直按照原来的习惯。我没有。;我没想到会被小狗咬。原来这只小狗正处于期,他的到来吓跑了异性小狗,于是小狗进行了报复。这种情况不是受害者 是它自己的错。同样,我们也看到很多报道,宠物伤害主人,藏獒咬死主人,动物园老虎咬死饲养员。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一般经验判断家畜、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危险性,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然而,除了一些专门的动物专家,大多数人很难理解动物的变化。;不同生长期、不同环境、不同状态下的习惯以及判断何时、是否具有攻击性或回归野性。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 "重大疏忽和过失对于被侵权方,没有规定相应的 "一般疏忽和过失or "轻微疏忽 "或者说区分两者的标准,但着眼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才是本文明确的基本目的。
在适用这一法律时,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 "应该 "in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理解为第二本质不成立的必然。 amp的索赔受害者 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责任在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而不是受害者。
2.如何认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表现形式?
我们知道,动物一般的捕食和防御技能主要有拍打、撕咬、抓挠、踢打、咆哮、吠叫、狞笑或扬起鬃毛。其中,动物的跳跃、撕咬、抓挠、踢打等动作都会对人造成直接伤害。嚎叫,吠叫,狞笑或提高一个 鬃毛也会引起人们 的心理恐惧,神经或生理上的变化,这对一般人群来说可能稍纵即逝,但对一些老人、病人、儿童或妇女可能造成其他损害。此外,由于动物和人的外表 对潜在危险的恐惧在日常生活中,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或特殊的环境中,饲养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包括家养动物的威胁声音或形态,可能会使人产生 "害怕 "or "被恐吓 ",并经常导致 "心理恐惧和恐惧和其他形式的损害结果。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罗老先生,在电梯开门时突然看到狗,受到惊吓后向后摔倒,导致L1脊椎压缩性骨折的损伤性后果。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 "恐吓 ",或心脏病患者因 "恐惧与恐惧。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是 "恐惧与恐惧是:没有感觉或预测等心理准备,在封闭黑暗的环境中。在非常安静的状态下,物体、形状、声音等。,是突然看到、听到或感知到的,在普通人或非普通人的大脑和心理中产生特定的逆转、刺激和停滞,无法在瞬间恢复,引起心脏骤停或神经系统功能瞬间丧失,导致行为失控的身体反应或本能的自然反应。外在表现多为:发呆、抬不起脚、失去平衡、后退、摔倒,甚至严重的。对于儿童、妇女、老人和体弱者,或者有精神和心脏疾病的特殊人群,后果可能更严重。因此,人们 饲养动物本身就对他人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和伤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动物伤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 "损害与赔偿。我们既不能将上述案件中的损害限于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进行了跳跃、撕咬、抓挠等攻击行为,也不能简单地将损害限于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进行了吠叫、狞笑、扬起鬃毛等威胁行为,还要正确判断这种特殊类型的 "损害与赔偿根据当时的环境背景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了这一点,就应该解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了。
3.论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有很大不同。从《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来看,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当然主要是 "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和 "侵权者 ",以及 "饲养动物 "也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因为它是 "饲养动物 "这使得 "动物管理人或经理和 "被侵权人 "对饲养动物负有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因此, "饲养动物 "是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媒介主体,是一种具有生命、独立行为本能的特殊事物,可以被人饲养或驯化,但仍有可能回归野性本能,并能对人造成伤害。目前, 美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一些西方国家,一些 "饲养动物和宠物,尤其是宠物,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他们成为业主的基础上的财产所有者。;遗嘱继承,他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不得侵犯,除非法律和业主 威尔。
4、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
从《《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来看,《动物饲养管理条例》主要是指地方各级为管理和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公民和动物饲养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地方各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以养犬为主。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饲养者的资格管理、允许或禁止养犬种类的管理、登记发证的管理、犬只安全义务的管理、犬只伤人时的救助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的管理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动物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的精神是一致的。比如,当地的法律法规普遍禁止人们饲养烈性犬。《侵权责任法》第80条虽然没有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但规定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
从以上案例来看,李女士一再强调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对罗老先生吠叫、撕咬、猛扑、抓挠,也一再强调自己饲养动物的合法性。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论邻居养什么动物,邻居都会提醒家人,尤其是孩子,要特别注意。所以养动物无形中增加了邻居家时刻注意防止受伤和危险的压力。饲养者带动物外出到公园、绿地或电梯、通道等公共场所,无形中给周围人带来了社会压力。从法律上来说,饲养动物本身就给周围的人带来危险和可能的损害,这也给不饲养动物的人造成了潜在的不公平。;不要在周围养动物,过正常舒适的生活。因此,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人们饲养动物,但同时采取了饲养动物的严格责任原则,以维护社会道德和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利益,维持两者之间的法律平衡。(作者单位:海南高民 s法院)
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80条
[2]《侵权责任法》第84条
[3]《侵权责任法》第78条
[4]《侵权责任法》第79条
[5]《民法通则》第127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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