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是交通事故还是动物造成损害赔偿?

 2023-03-12    3  

[案例]

张开着一辆 "三不 "摩托车,并在上班途中与李饲养的狼狗相撞,造成车内人员受伤,狗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在驾车过程中横穿马路,致其受伤,要求李某赔偿。李认为是张驾驶了 "三不 "摩托车撞上其饲养的站在路边的狼狗,造成交通事故,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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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观点】

围绕这个案件的性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 "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个定义,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有六个:(1)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道路上:指发生交通事故的空间,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3)交通中:即车辆不是静止的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4)有交通突发事件:即有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碾压、刮擦、倾覆等。(5)车辆一方应该有过错或者意外:这是车辆驾驶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是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6)后果:将有人畜伤亡或车辆、物资损失。就本案而言,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李饲养的一条德国牧羊犬发生碰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罪。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首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特别法没有规定,则适用一般法即《民法通则》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机动车与物品、动物等其他财产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因此,涉及汽车和其他财产的交通事故应适用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速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应适用第123条的规定,张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不需要赔偿张,因为没有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的损失。当然,如果被害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要赔偿加害人。

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即人工饲养、控制的动物。(2)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是动物的独立行为,即动物基于自身危险的行为,非外力强迫或驱使,多为积极行为,如咬人、进食等;特殊情况下是消极动作,比如牛躺在铁轨上。(3)动物的畜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豁免。就本案而言,李 的狗在高速公路上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人身和财产损失,应赔偿损失。张 在驾驶a "三不 "汽车上路可以缓解李 的责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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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目前,交警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不完全统一。这类事故的交警部门大多给当事人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交通事故不予处理。还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张驾驶 "三不 "摩托车在路上。李作为犬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义务对犬只进行控制,不能让犬只在道路上自由奔跑、行走或停留。因此,李在主观上也有过错。据此,明确了张、李在事故中的责任。如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中,明确此类事故属于特殊交通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车辆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牵引动物,未尽到管理责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而发生的事故:在道路上牵引动物的车辆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及时发现危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动物在没有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通过道路发生的事故,虽然存在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危险情况并采取避险措施: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次要责任。3.无主动物或者不受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发生影响安全的突发行为,车辆驾驶人未超过紧急避险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4.无主动物或者不受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发生影响安全的突发行为,车辆驾驶人在这种危险情况下采取紧急避让不当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觉得echo 10-@ .c。Om第119条第(5)项规定 "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因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狗作为活体主体,直接参与本案,其法律地位应与 "人与自然涉案,且不应视为财产。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 "人与自然,狗既不是驾驶人、行人、乘客,也不是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相关活动的人,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不宜明确未参与事故的饲养员是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此事故应视为动物致害赔偿。(作者单位:海法院;;安县医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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