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的体制及最重要的因素有哪些,创业融资的劣势有哪些_A 更高的回报 B 更大的风险,创业融资的优缺点? 学到了吗

 2022-11-04    28  

或者说能成功的创业团队者屈指可数,创业团队者的钱多半也是TE120。

创业团队就是一个死里逃生的游戏,两方的信用风险都非常大。

  一、股权交易额

  创业团队者崇尚的是“投资回报”,有位经典之作的范例,创业团队者与被投企业是爱人关系而不是母女关系。

不要寄希望于创业团队者会与企业祈愿,他们常常在利益最小化时做空手里的股权。

常常小型机构还会投赛车场,蓝海行业基本上所有稍莱菲县的同行业企业单厢啥投一点。

因此不要去奢望创业团队者在业务发展上能够给与非常大帮助。

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两方的一些态度是矛盾的。

因此,在签订股权融资协定时要是确切两方异同,防止先期陷于麻烦事。

  对于创业团队公司而言,公司首轮股权融资释放出来啥股权是非常关键的。

股权意味著控制权。后期释放出来的股权越少对先期再半程股权融资的空气阻力也越大。

创会项目组丧失控制权的信用风险也越大,因此不能即使在末期中奇拉而卖地过多的股权。

魔鬼期股权释放出来一般在10-25%,最多不超过30%。

  二、监事会议席

在晚期股权融资中,创业团队者一般会要求监事会议席。创业团队项目组最合适在股权融资以后考虑充份。

即使除非监事会议席精心安排不恰当,会轻微阻碍企业运营及先期股权融资工作。

  除此之外是有关Rajgarh企业精心安排进驻常务董事对个人的套期保值或股权。

  该些服务费产生的姚学甲如下表所示:

  1)对常务董事的合理鼓励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服务和资源。

  2)该些激励为项目项目组代持。感谢投资经理后期付出。

  创业团队者面对这样的主张时,要客观对待,从财务和商务的角度评判核算是否划算,

在谈判之初也可以将这些成本纳入股权融资谈判之中。

三、框架协定

  框架协定是两方达成初步意向的合作协定。

对两方无实质性约束。但协定内容还有一些关键条款需要注意。

  1)排他性条款

  在排他性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表所示的类似表述“若公司或创业团队者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xx天以后发出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

则公司应继续与创业团队者进行排他性股权融资谈判直至公司或创业团队者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一般而言,创业团队者和股权融资企业均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往下进行,即完成投资。

该条款的意思是赋予了创业团队者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排他性,在该期限内,

股权融资企业不得再与其他创业团队者洽谈股权融资事宜。

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就剥夺了股权融资企业双向选择的权利,即:创业团队者可以选择不投资,

而创业团队者除非选择投资,则股权融资企业不得拒绝。

  如果股权融资企业拒绝该创业团队者的投资去另觅别家,先不说法律上是否支持创业团队者强制执行上述的权利,

至少股权融资公司在法律上、道德上及人情上是处于下风地位的。

  因此股权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定的过程中,应注意类似表述。

2)股权融资服务费条款

  在股权融资服务费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表所示的类似表述“如果投资完成或者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

公司应支付与本次股权融资相关的全部服务费,包括……。

如果即使xx基金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股权融资服务费由xx基金自行承担。”

  股权融资服务费(包含:律师费、法务及财务尽职调查服务费等)的承担有默认行规,

基本是项目成交了从股权融资款中出钱,如果没有成交由基金自行买单。

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在”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即使股权融资没有成交,股权融资企业仍有义务负担股权融资服务费。

而且”非因xx基金的原因”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为股权融资企业日后的运营平添负担。

  3)“优先股”条款

  虽然国内企业不存在优先股概念,但可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来实现优先股的权益。

创业团队者获得的股票为优先股,除了获得赎回、清算等优先权之外,还可获得一票否决权。

创业团队者在框架协定中会把“一票否决权”写得非常隐蔽,然后加入各种事项使其成为“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

比如类似表述“需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的常务董事表决通过(必须包含创业团队者委派的常务董事的同意表决)后方可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

事项1;事项2……”看起来是半数通过即通过的监事会决策机制,但创业团队者一票否决的机制并没有改变。

  因此,股权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定的时候,一定要从自己的经营自由度与公司治理的平衡触发,

与创业团队者商量好,什么样是或者说需要给与创业团队者一票否决权的事项。

  四、股权融资谈判中的“增值服务”

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对于一些机构争抢的香饽饽项目,本身具备各种优势,也不愁资源。

投资更多是对企业“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因此打铁还要自身硬!

  五、对赌协定/条款

  协定中对赌条款相关描述,务必仔细审阅。

约定在某时间段需要达到啥销售交易额、市场占有量、财务指标等,

如未达到则需要卖地股权、触发回购/并购等。

这个约定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回购股权交易额不要超过15%,否则公司控股权又容易丧失。

另一些创业团队者要求创会人个人签订对赌协定,当公司没有达到约定条件,

则创会人对个人需要回购股权,很多还会约定每年按年化8%-10%的溢价回购。

类似股转债,意味著创业团队者要转嫁所有投资信用风险。

  以上是几种常见陷阱,身边一些创业团队朋友基本都啥接触过。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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