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7
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取得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占有,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根据合同取得的物权就成为不当得利;它也可能发生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上,如邻居家的鱼塘跳进自己的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身份为基础。不当得利是产生债务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偿还无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当果实落到邻居的土地上时,果树的主人有权取回果实。后来,首席官成立了 "要求退货的诉讼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失去了东西并要求回来。后来的法律著作总结了罗马法的精神,称之为不当得利。虽然罗马法确立不当得利是债的原因,但罗马法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因承认个人的诉权,没有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
自罗马法以来,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民法理论和判例法中都得到了承认。在法国,不当得利法并不发达,因为它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效性。其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沿袭了罗马法,没有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其民法第1376条仅规定了非债清偿,将非债清偿和无因管理纳入准合同范畴。在法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虽然肯定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但创设了不当得利请求权补充理论对其进行限制,并通过扩大无因管理的范围来填补一些应受不当得利法调整的内容。在德国,采用的是类型论。《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和一些特殊类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典、日本、蒙古和我国省创设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规定,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独立发生的基础,但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并没有区分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法并没有像债法中的合同和侵权行为那样设立一个独立的不当得利理论领域,而是将其归入返还法,分散在信托和准合同制度中。
不当得利制度在有着早期的社会渊源。就像一句老话说的那样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就是法律和道德,在愚昧的社会里,也叫公序良俗。如果你违反了这些社会规范,获得了财产权益,那就是不当得利。可以说,这是 2000多年前美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思想。与 确实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在社会调整中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对于没有法律和契约依据而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明确持否定态度,通过立法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并规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第131条。;美国法院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产生的恶利。通过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后予以没收。 "这是我国明确规定不当得利成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立法逐步完善的体现。;这对于充分体现和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这里只阐述一般要素,有四个构成要素:
(1)一方必须获得财产利益。
是一方获得利益的重要必要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即一方只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可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一个聚会 s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取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的积累。因为精神利益不能返还,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判断受益人是否有财产利益,一般是通过比较他目前的财产或利益与他在没有与他人发生利益变动的情况下会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来确定的。凡当前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之前有所增加,或应减少而未减少者,为既得利益;如果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后剩下的也是利益。具体来说,取得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是财产或利益的正增加和财产或利益的负增加:[page]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的效力,或者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或弱化义务来扩大财产的范围。其主要表现是:
(一)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权、债权和债务权、担保权、知识产权等。
(2)占有的取得。虽然占有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利,但一般说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地位,财产利益也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以不当得利可以因为占有而成立。
(3)产权的扩张或其有效性的增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权利的行使。标的物的范围或效力的范围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一顺序抵押消失,后续顺序抵押会依次上升。
(4)消除对权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负担。如果消除房产中存在的抵押,对所有人来说也是一个好处。
2.财产或利益的负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客观上仍可归因于利益的增加。其具体表现是:
(1)减少或消除债务。如果债务人向一般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将减轻或消灭债务人的负担 的债务的原始履行,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受益利益。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
(3)服务或事物的使用。如果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乙方提供劳务,后者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布无效,使乙方从甲方提供的劳务中受益..
(4)利用他人 没有合法权利的物也受益于物的使用。[第页]
(2)对方必须遭受损失。
对方的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指他人因收益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果只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但没有给他人带来损失,利益的返还没有发生,不当得利就不成立。例如,如果A投资建设一个广场,与B相邻的房屋价值急剧增加,B获得利益但没有给A带来损失,B对A来说不是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正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可得利益)的负损失或间接损失。在后一种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如果事实没有发生,财产确实可以增加,只需要证明在没有事实的正常情况下,财产应该增加,这就是损失。也就是说,对 "应该增加 "不一定是基于它的 "不可避免的增长,只要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增加受伤害人的利益。如果你没有权利使用他人 s的房屋,不管他人是否使用过该房屋,也不管是否有意出租给第三人,你都可以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遭受了相当于出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因使用该房屋而受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所指的损失不同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应作更宽松的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是弥补损失,而是使受益人返还其无合法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与赔偿请求权的损失严格区分,原则上应以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例如,如果我们看着别人的损失 s空房,房主无意出租房间,入住人也没有给大家造成任何损失。然而,居民 s住宅是房屋的使用,使用收益的收益本应属于业主,如果他不接受该收益的依据,所有人都会遭受该收益的损失。(3)必要利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结果。利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利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表明了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化的相关性,并不要求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有相同的范围或表现形式。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只影响债务人的范围 返回的义务;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相同。例如,如果无权处分他人的人 s的财产取得了财产的价款,而财产的原所有人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至于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声称收益和损失必须基于相同的事实。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关系,也不应视为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主张,不需要将得失建立在同一事实上,只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利益事实,对方不会遭受损失,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两者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第三人的介入所造成的收益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来源于德国的传统观点,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方的请求权范围,使受害方不得要求间接受益的第三人返还其已获得的利益。无因性理论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即基于公平理念调整财产价值的不当运动。因此,如果对方在无法律原因的情况下因利益而遭受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应根据公平观念和社会上的普遍观念来决定。如果有第三者 的介入损益之间,如果财产移动,按照社会观念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则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如果B偷了A 的财产,并还清B ;根据直接因果关系,C 的收益基于B ;的还款行为,以及A 的损害是基于B ;s盗窃,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而且利益和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有两个事实含义。一般来说,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公平的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应当采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失是因不当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应当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获取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得与失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得与失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因不当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因此应当认定利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利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解释为间接因果关系。
(D)没有必须受益的法律依据。
获取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当得利之所以成立,是因为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使受益人无法保留已获得的利益,也不是要求受害人返还损失的利益,而是纠正财产变动中的非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只有一方获利,则受害者会要求受益人返还其利益,这必然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惯例背道而驰。因此,如果有一方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就不会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没有法律依据,这叫 "没有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定原因是指利益产生的法定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定的直接原因。有统一论和非统一论两种意见。主张统一论的学者认为,任何法律原因都不应该有统一的含义,而 "没有合法的理由在各种情形下的不当得利应由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如违反公平或正义的财产或利益变动,或违同生活的基本规范。在统一理论下,有公平理论与权利理论、债权与债务理论;;美国的权利理论和相对关系理论、权利理论等等。主张不统一者认为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存在基础,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说明无法律上的理由。使用统一的概念,如违背公平正义,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实际复杂情况。不统一说通常区分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基于给付行为而取得他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因给付目的的缺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定事由是指没有给付的目的(原因)。包括从开始就没有给付目的,到后来给付目的不存在,以及没有达到给付目的。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和法律规定。受益人没有权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利益是有益的,包括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害人的行为、基于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事件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统一论要么过于抽象,难以理解,要么存在泛化的缺陷,其固有的缺陷使其无法完全解释和说明所有类型的不当得利;虽然不统一说可以从不同的不当得利类型的基础上克服统一说的缺陷,但统一说和不统一说都考虑了不当得利的过程,对于不当得利的给付只考虑了不给付行为作为考虑对象,而没有考虑不当得利的不给付的违法性或缺乏根据。其实,利益是否正当取得,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过程。获得权利或利益的过程是合法的,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妥善保管利益。因此,法律原因的缺失并不意味着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在获取利益和继续享受利益的过程中缺乏正当性或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支付行为和不支付行为没有区别。因此,不当得利的给付与不当得利的不给付没有区别,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应当统一理解,无论:获得财产或权利是否有合法理由,受益人 美国继续保留其已获得的利益缺乏合法性,即不构成任何法律理由。也就是说,将统一说与非统一说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统一说为基础,以非统一说为补充,来圆满地解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无法律原因,即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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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确认所有权和有力保护私权的法律基础,对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公平原则。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一方面,不当得利制度的焦点是字 "增益与增益,其目的不是让受益人获得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如果存在这种福利,法律要求受益人将他们收到的福利归还给受害者。这里的焦点是一方是否受益。换句话说,适用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考察不当一方是否增加了其整体利益(这里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也包括消极的)。如果不当得利方没有获利,即使对方遭受损害,也不应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与此不同的是,侵权制度的重点在于这个词 "损失与赔偿,旨在弥补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的侵权行为。其重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考虑侵权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因此,在适用侵权制度时,重点在于审查侵权行为。受害方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另一方面,只要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其他人的增加或减少 财产,可以不考虑受益人在诉讼中的主观状态而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但侵权制度不同,诉讼中必须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存在侵权债务。从两个系统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它们在功能设置上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区分 "损失与赔偿两者在适用上都有的条款,以明确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边界。 "损失与赔偿不当得利涉及受益人和受益人。;这进一步证明了利润的存在,从而促进了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其意义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确定受害人的范围。;的损失。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利益和损失同时存在,并且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制度就有适用的空间。至于损失范围,一般情况下不是首要问题。在操作中,通过确定受益人的规模。;的利益,通常可以大致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范围。因为,一旦确定了利益的多少,基本上就可以解决利益返还的问题了。然而, "损失与赔偿in侵权在于它的存在直接关系到侵权制度的适用和成败,所以是必须证明的第一个关键点。这也是最终确立侵权人赔偿范围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书目:
1.《债法原理(二)》,王泽鉴,政法大学出版社。
2.《民法总则》王泽鉴,政法大学出版社
3.,《民法学》李征王作堂北京大学出版社
4.、李、、回声9-@ 2002年7月第25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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