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张某与周于1998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不涉及银行存款。同年10月8日,张某持以周某名义的存单和固定期限11000元的离婚证到建行某支行提前取款。建行因手续不符未予办理,但存款被冻结,并在存单上注明 "到期后,张凭本人身份证提取。1999年3月,周以存单丢失为由,向建行申请挂失。建行办理了挂失手续,然后给他补办了存款单。后来,周凭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提前支取了存款本息11200余元。一年后,张在存单到期后去取钱,得知自己的存款已被周某取走。张某认为,该存款系其与周存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其个人所有;存款被冻结后,被周某取走,属于银行的过错,要求建行按存单支付本息。建行在要求张写下书面证据证明 "今后,如有法律规定需要返还的,张将承担返还义务。后建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3200余元。诉讼中,法院认定争议存款为张某与周某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判决被告张某、周某分别向建行返还不当得利7826.47元、5606.23元。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提醒:
返还不当得利与确认、分割争议存款的所有权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在建行提起的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周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不应追加为被告,更谈不上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决定支持建行 张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另行起诉周,要求确认争议定金的归属及分割定金。
本案的关键是依法确认谁是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是确认谁具有收取押金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个有法律依据的人收取定金,不构成不当得利,相反,是构成不当得利。至于收款人是否属于存款所有人,银行不必问,也无权问。 "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这里仅限于法律条文。《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存款人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的,须持存款证明和存款人身份证明;如果是代存款人支取,收款人还必须持有其身份证明。 "储户周凭存单(挂失后补办的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建行取款,明显合法,有理有据;建行向周支付了该笔存款的本息,既无损失,也无不当。因此,周 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周的受冻》与。;建行的存款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银行不得冻结个人存款的法律规定。。建行在依法向周某支付存款本息后,多次向张某支付,使张某受益无法律依据,建行受损。张与张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利益和建行 的损害。因此,张 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全额返还的责任。建行 的申请并无不当,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周 美国的退出是合法的,有根据的,而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责令其返还 "不当得利,这在程序和实质处理方面违反了法律。
法院可以 建行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张与周的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否则会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不当得利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中债法规范调整;张某与周对该存款的权属纠纷是一种所有权关系,而这种所有权关系与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受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本案中,这两种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客体相同外,性质、主体、内容完全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也大相径庭。本案争议的正确处理是,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张返还建行起诉的不当得利,建行还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如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等。).以周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夫妻财产及给付;;关于争议存款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如法院查明,争议存款确系张与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无其他特别约定,且张与周离婚时该存款尚未分割,则可依法认定为不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处理的原则,由张与周合理分割。;离婚后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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