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邵买了一批手机,价格定在1900元。由于雇佣的店员的失误,标价是1600元。邵发现后,手机已经卖了一部。当他找到买方张时,他拒绝支付差价。法律界人士大多认为,邵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具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所谓重大误解。最高法院《民通意见》法第71条。;美国法院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有错误的认识,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违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必须有错误的理解,包括思想者的错误和意向者的误解。二、如果当事人不明白自己的错误,就意味着当事人无意中犯了错误。第三,错误的性质必须是严重的。本案中,虽然由于店员的失误,1900元的价签被错写成了1600元。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作为演员的销售人员以1600元的标价卖出,也收了1600元。它的意思是真实的,理解它没有错误。完全不符合构成要件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如果价签上写着1900元,而营业员却误卖为1600元,或者营业员收款时误将1600元收为1900元,或者误卖其他型号的手机等。,因为作为行为人的销售人员无意中犯了理解错误,导致了交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才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其支付差价?笔者认为,买受人张以1600元购买价值1900元的手机,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应当要求其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差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收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取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的积累。第二,一方有损失。第三,收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结果。;的好处。四、没有法律依据,是指利益的获取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因店员误将价签写错,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1900元的手机,并从中获取了利益。结果店铺亏了300块,造成亏损。张 s收购300元 s手机价值不是基于合同或者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综上,店家应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差价,不应要求 美国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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