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2023-03-12    9  

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直接 什么 属于 法律百科 第1张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三个法律要件:一是取得不当得利;第二,给他人造成损失;第三,这种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依据。然后,当一方声称另一方 s收购属于不当得利,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被告获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以及被告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或者约定依据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承担被告获得利益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而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其获得了合法的或者约定的依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依据。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不当得利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别的,应该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的第三个要素是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根据常识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一方当事人不能承担证明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这种举证责任分配违反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的原则。这个构成要件对被告来说是积极的事实,比较容易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有些偏颇。对于原告来说,前两个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证相对简单,所以基本没有争议。第三个成分显然是对原告不利的事实,因此由被告证明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更为合理。但在现实中,原告为了尽可能避免举证责任,将有基础关系(如合同关系或赠与关系)的纠纷作为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有合法或者约定的获取利益的依据,对被告是不公平的。这位博主认为,为了兼顾以上几个方面,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应该这样分配:原告应当承担第一、二构成要件中的举证责任,同时原告应当承担当时支付被告的本意。如果原告当时给被告付款是因为被告的账号和自己要付款的账号很像,是自己输入错误造成的,那么原告就应该证明自己当时要付款的真实账号是什么,自己给这个账号付款是有基本关系的。如果原告可以 如果他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他就不能。;不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有合法或约定的获取利益的依据。。但原告一旦能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有合法或约定的获取利益的依据,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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