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之一。本文在阐述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在商标权民事救济中的应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类型学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获得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法律性质是自然事实中的一个事件,这就是为什么债权人 的权利,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发生了。以不当得利为债的原因是罗马法所创设的,但罗马法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因承认个人的诉权,没有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不当得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民法理论和判例法中都得到了承认。其中,法国最高法院以衡平为基础,在判例法中肯定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为了避免其适用范围的过度扩张,法国判例法理论提出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辅助理论对其进行限制。《瑞士债法》将不当得利列为债的原因,并设立了总则,即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62条规定: "应该回报他人的利益。;财产。正当理由不存在、未实现或者后来消灭的,受约因的人也有返还的义务。 "但瑞士通说也采取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没有其他请求权可主张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德国民法典》第812条对不当得利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 "(l)无合法理由收受他人款项的人,或者以其他从他人承担的费用中获益的人,有返还的义务。虽然有正当理由,但后来消除了,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没有发生预期的给付结果,也有返还的义务。(2)合同认可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也视为给付。 "《日木民法典》区分受益人的善意和恶意,设置了两个单独的条款,即第703条规定: "没有合法的理由从他人身上获益。;的财产或者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现有限度内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 "第704条规定,: "恶意受益人应当连本带利返还其所获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地区《民法》第179条规定,: "无正当理由受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其利益。虽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对于事后不存在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人。";《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至高无上的 美国法院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当利益的返还,应当包括原物和原恶利益。从不当得利中获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动管理费后予以没收。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是德国、日本和省民法的称谓。罗马法被称为 "没有理由 ",瑞士债法被称为 "没有理由不适当的法律和,而《民法通则》第92条被定义为 "没有法律依据,字面上很好理解。没有法定事由,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关于法律原因,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统一说主张对所有不当得利进行统一解释,可分为公平正义说、债权学说和利益相关说。;的权利和相对关系,以及权利理论。不统一说认为无法对法律原因做出统一解释,但有必要对个别不当得利是否存在法律原因做出解释,主张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或基于被害人意思的不当得利和不基于被害人意思的不当得利[l]。
1.不当得利的支付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定事由的给付使他人受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 ;■基于支付而接受利益,对他人造成损害且无合法理由。其中,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从开始就没有目的(如非债务清偿)、目的不成立(如预期条件不成立)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的达成)。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因给付而转移财产,但因作为其原因的法律关系未发生,而出现现实与期待的不一致,称为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不能忽视这种不一致的状态,这属于一种价值判断,因而产生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
2.未支付的不当得利
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除了给付之外,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遭受损失。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基于行为(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和基于自然事实。 "自罗马法创设不当得利请求权以来,现代国家的立法重点就放在不当得利的给付上,确立了不当得利制度而是基于受益人 的不当得利的发现行为(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拓展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功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 ;美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原则性规定并不排除对他人的侵害。;获取利益的权益,也没有规定行为人(受益人)主观上必须是无辜的,所以应当包括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 权益。李l3】。而且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剥夺受益人已经取得的利益,侵害他益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也缺乏法定事由,应当予以剥夺。相反,如果侵犯他人的人 权益被允许保留从侵权中获得的利益,这无疑会刺激…
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不当得利侵害他益获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成立,受害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在商标权民事救济中的适用
无报酬不当得利的典型形式是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而最典型的是所有权,如处分权、租赁权或消费他人的权利 的财产。商标权乃至知识产权都是合法取得的权利,应该属于合法权益。侵犯他人的权利。;美国的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获取利益可以被认定为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 的权益。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发行和销售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 对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无正当理由收受利益,设立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侵权人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而且,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条件。即使侵权人 由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侵权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权赔偿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我国学者不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可以成立不当得利,而且认为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利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实际上可能违反基于损害事实的损害赔偿原则,用返还不当得解释更为简单恰当[3]。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损害推定,即推定侵权人 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基于损害赔偿原则,可以减轻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法律现有的损害推定制度下,没有必要将其纳入不当得利的范畴。因此,就侵犯商标权而言,不当得利请求权虽然可以成立,但由于损害赔偿和过失推定的存在,不当得利的适用非常有限[4]。仅仅因为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受害人没有损失,仍然有必要且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如合理许可费)返还请求权。此外,根据我国省《民法》第197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加速消灭的,侵权人仍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侵犯商标权不当得利的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失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商标权的不当得利的成立与一般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样的,只是第一个要件是一方通过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而获得利益。结合商标权不同于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特点,论述了侵犯商标权的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获取利益。
不当得利的效果是利益的返还,所以利益的取得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首要条件。从侵犯他人的权利中获利有两个要素。;商标权,:。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 商标权,行为人就成了侵权人。第二,侵权人从侵犯商标权中获得利益,侵权人成为受益人。商标权由使用权和禁止权组成,它不同于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禁止的范围大于使用权。侵犯商标权可以分为侵犯商标权使用权和侵犯商标权禁止权。
1.侵犯他人商标权使用权的利益
《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1条规定的商标权的使用权称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 "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侵犯他人使用权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简而言之,利用另一个人。;未经许可使用美国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使用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全部财产,包括正增加和负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为了扩大其财产范围而增加权利或消灭义务[l]。例如,侵权者借用他人的商誉 使用他人的商标注册商标,从而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销量和销售范围,获取利益。财产的负增加是指因减少或免除本应减少的财产而产生的利益[l]。就因侵害他人而获得的财产负增值而言。;就商标权而言,侵权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商标许可费最为典型。因为 "侵权者与被侵权者谁利用另一个人 注册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如果侵权人利用他人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其应支付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因侵权行为而未支付,其财产总额因此而出现负增长。因此,侵犯他人使用权的负面利益 商标权应该包括合理的商标许可费。
我国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受害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受益人)返还因使用知识产权而应当支付的对价或者所获得的利益。前者是返还对价的权利,后者是返还利润的权利,两种请求权是竞合的,也就是受害者。你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但你可以 不要叠加,否则相当于重复计算侵权人的数额 的利润[5]。笔者认为,对价是财产的负增加,收益(利润)是财产的正增加,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是对价和利润之和。如果认为利益包括应付但未付的对价,则没有独立的对价返还请求…
对,没办法跟利润回报的说法抗衡。
2.禁止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好处
商标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使用特定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禁止权的具体情形包括:(l)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是一样的,违反这种禁止权就是商标使用权。禁止侵犯他人的权利。;这里说的商标不包括这种情况,只是指后面提到的三种情况。(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见,禁止权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同一商标、同一商品,而是扩展到类似商标、类似商品,这是商标权区别于财产权、智力成果权的特点,因为财产权和智力成果权的使用权范围基本相同,而商标权的禁止权大于使用权。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商标注册人无权在其禁止权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特定商标,也无权获得《商标法》规定的许可使用商标所产生的使用费。因此,与侵犯商标使用权相比,禁止侵犯商标权所带来的负面收益不应包括商标许可费。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无权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返还商标许可费,但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因侵权而获得的正利益和其他负利益。
(2)商标权人遭受损失。
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在于公平理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没有遭受损失,就不需要平衡利益,不当得利就不成立。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也是商誉载体的象征。尚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 不能辨别商品的来源,也不能产生附带的商誉。这种商标只是形式上的商标,不存在带有商标的实体,形式上具有专用权,但实际上其所谓的专用权并无实质意义,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6]。逻辑上,这种商标权是指注册人享有的将注册符号作为商标专用的权利,称为 "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用中文。相反,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后具有商标的功能,如商标不仅具有商标的形式,还具有商标的实体,由此产生的商标权是 "实体意义上的商标权。在确定商标权人是否遭受损失,遭受了何种损失时,要区分其商标权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1.因侵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而造成的损失。
所谓损失,是指商标所有人的全部财产因被侵权而减少。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正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未增加,即间接损失或负损失l7】。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权益,所谓利益导致的损失,基本上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获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利益。比如,物的使用收益就是所有权的内容,属于所有权。如果一个人无权占有另一个人。;用另一个人 或在他人身上挂广告墙擅自,他们都获得了本应属于别人的权益,也就是在利益上吃亏。至于业主是否有出租或使用房子、车子、墙壁的打算,则无关紧要。实质性侵犯商标权的,侵权人实际使用他人 或者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使消费者误以为侵权人 s的产品源于商标权人,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应属于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是否有许可他人使用或增加广告投入、扩大生产、增加利润的计划也不得而知。从实质意义上讲,如果商标权被侵犯,积极损失包括商标权人销售量的减少 s产品,销售面积的减少,商标声誉的降低,以及广告投入的增加来消除侵权的不利影响。负面损失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商标许可费,即侵权人应支付的合理的商标许可费。
2.因侵犯正式意义上的商标权而造成的损失。
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只有商标的名称,没有商标价值。侵权人 的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混淆消费者,也不可能借用这种商标附带的商誉。侵权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所获得的利益,表面上看是侵犯他人商标权所获得的利益,实际上是自己的劳动所得。由于商标所有人并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不会导致商标所有人的产品销量、销售区域和商标信誉的降低。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侵权不同,商标所有人并没有因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侵权而受到积极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既不能推定为损害赔偿,也不能作为不当利益返还给商标所有人。否则会鼓励人们大量注册和囤积商标,坐等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而获利,这显然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主旨大相径庭。但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虽然只具有形式意义,但商标注册人仍然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商标许可费,这也是形式意义商标的价值所在。任何使用或注册商标的人同一商标应当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并支付合理的商标许可费。因此,如果侵犯了形式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返还合理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侵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禁止权的,商标所有人不得要求侵权人支付商标许可费。
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民法理论中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理论认为,一方 s增益和其他 损失必须基于同样的事实。如果获得利益的原因与失去利益的原因不同,即使两者有关联,不当得利也不成立。直接因果关系说是德国的传统观点,其目的是适当限制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使遭受损失的人不得要求间接取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已取得的利益。根据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限于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事实。即使他人的得失是不同原因造成的,但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他们有牵连,那么得失之间就有因果关系。两种学说争论的焦点是第三人介入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就拿拿拿起B ;s的财物并送给了C,根据直接因果关系,乙方与甲方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但乙方遭受的损失与丙方获得的利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乙方不得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丙方返还其所收受的财物。根据间接因果关系,乙遭受的损失与丙获得的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也可以成立。理由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是基于公平理念,调整的是财产价值的不当移动,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应该基于公平理念,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有第三人介入损益之间,如果根据社会观念财产价值不及时,则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予以返还。由于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目的和公平理念,间接因果关系理论符合一般社会观念,能够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逐渐成为一般理论。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采用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即只要对方遭受的损失是因不当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对方就没有遭受损失,应当认为利益的取得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成立[7]。
在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类型中。;权益,无论是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还是权利人遭受的损失,都源于同一个事实,即侵权行为,通常不会出现第三方介入的问题。应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我们因侵害了属于他人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就可以基于相同的理由(侵权行为)认为他人遭受了损失,获得利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侵害商标权的不当得利而言,其木在于他人利用 商标或商誉附着在商标上,所以利益应该属于商标所有人。换句话说,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就是商标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使侵权人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而不是填补商标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商标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不能推定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
(4)没有法律依据。
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最终要件。如前所述,关于法律依据即法律原因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是非统一说的结果。然而,对于 的判断标准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这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违法性理论和权益所有权理论。根据违法性理论,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 权益因侵权行为违法而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取得利益行为的违法性。权益所有权理论认为,一切权利都有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属于权利人,由权利人享有。比如所有权的内容是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排除他人的干涉,属于所有。侵犯权益归属,获取其利益的,属于侵犯他利的范畴,缺乏法律上的理由,应当确立为不当得利。省有学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合法来源的利益,其所要考虑的不是不当得利的过程,而是维护利益的正当性。虽然违法性理论可以解释侵害他人的违法性 权益,它可以 不能说明侵权人可以 不能保持利益的合法性。权益归属论以给付的合法性为判断标准,符合不当得利的规范功能,可以认可。的一些学者认为 "这两种观点都是合理的,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可以说明从侵权中获取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
笔者认为,权益归属理论表明,维护利益的正当性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其目的似乎仍然是统一地解释不当得利的法律理由,这与基于非统一理论的不当得利类型化原则不符。第二,利用他人 以权益取得利益是违反权益所有权原则的,但如果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依据,受益人可以保留该利益。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价格上涨,承租人利用出租人获得利益 s的房子按租赁合同的价格出售,承租人可以保留收益。没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根据,受益人不得保留利益,应当返还债权人。换句话说,如果这种 "违规及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或社会正义的理念,法律应该承认和保护这个 "违规与罚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权益所有权理论未能解释留存利益合法性的缺失。利益是否再正当化的判断不能脱离营利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还要看营利行为是否合法。侵害他益不当得利成立的基础在于利用他益行为的违法性,即侵权…
行为的违法性。就获取利益、营利行为与保留利益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而言,模型应该是: ;标准普尔获取利益和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保留利益缺乏合法性 ",并且由于保留利益缺乏正当性,不当得利成立。可以用权益归属理论来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即侵害他益所取得的一切利益,都应当根据权益归属原则返还给权利人。以侵害他人的不当得利为例。;以商标权为例。侵权人之所以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在于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应当全部返还给商标所有人,这符合权益归属原则。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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