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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2    11  

一.案件简介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拒不交付法拍房,继续出租 什么 属于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罗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分两次取款,共计95000元。之后,罗多次在该账户进行存取款。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栏内签名罗、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一审庭审中,罗表示 "不明不白关于存折怎么在周 并表示曾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拒不返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给了他存折和密码,从原告处提取了95000元。;这笔钱被原告用来支付所欠的贷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于原告。被告 原告对这笔钱的占有应该有法律依据,他声称这笔取款是原告 s偿还欠款,他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 其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罗9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显示的存折密码和取款过程可以推断,被告从原告处取款 经原告同意,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所以,实际上原告支付了被告钱。然而,鉴于被告 的主张,原告 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为了归还以前所欠的贷款,即支付的目的是消除原有的债务,而不是产生新的债权人 的权利,对于给付义务不存在或者给付错误的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罗 的索赔被驳回。

第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运用举证责任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本案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由谁承担?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是产生债务的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当事人(被告)获得利益;(2)另一方(原告)遭受损失;(3)被告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在诉讼中,上述三个要件都是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证明,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原告罗遭受损失),举证比较容易或不必要,不存在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争议。但对于第三个事实,即被告获取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各自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这一要件事实不清,该由谁承担责任?对于诉讼的不良后果,往往有很大的分歧。这就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原因。

(B)和"被告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要件事实不清的原因及举证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从原告处取钱是否有法律依据?;s存折获取利益?根据被告 s的诉讼请求,之前的借款已经偿还,而原告主张被告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 amp的要求;"谁主张,谁提供证据,被告和被诉人均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被告应对 "获取利益有法律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没有合法的理由获取利益 "。这种责任属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原始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未能对其主张的 "归还以前的贷款同样,原告也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主张(如非债务清偿、侵占等。),更不用说证明了。然而,从被告知道原告的密码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出。;的存折且原告取款后多次使用的是原告自己交付的存折,即允许被告从其存折中取款。原告 s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民事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提出给付目的缺失或者给付目的后来不存在或者给付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只说 "如何拿走存折不清楚 "等等,没有尽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都可以 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被告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是未知的。本案中,法院不仅可以基于原告 的诉讼请求,从而判定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做出否定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有获取利益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举证责任法进行判断,即由举证责任分配(结果责任)决定胜负。

(3)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承担主张实质事实的责任,在实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学术理论,这里的重要事实是举证责任的对象,重要事实不清时适用于法官的判断规范是举证责任法规范。从理论上讲,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举证责任分配已经在实体法中预先设定(明示或默示),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晚于程序法,所以实体法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文很少。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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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31条,最高 美国法院,但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使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 美国法院2002年4月实施的《不当得利法》仅对特殊侵权案件、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作了一般性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既然取得了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分配看似合理,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它是不当的,会导致个案判决结果不公。比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收到了汇款(或者被告承认收到了原告的汇款),因为被告可以 t证明催收前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口头借款或借款已归还),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时,被告必然败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或者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予以引导。在明确之前,应当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法律要件分类作为裁判规则,即主张权利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我国合同纠纷案件是以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为基础的,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第五条中的法律援引。

总之,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原告应当对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既要证明被告获得了利益、遭受了损失,又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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