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7
佛山市中级法院;;广东省中级法院
民事裁决
佛法民钟艺字(2004)第1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风华花园C南区1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山头组。
上诉人何某不服顺德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被告广东省佛山市法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发生(2004)顺发民一第02040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何某于2002年要求被告郭某为其搭建水泥结构的锌铁棚。原告于2002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3月26日支付6000元,3月27日支付2000元,4月3日支付3000元,6月19日支付5000元,2003年1月11日支付5708元。2003年1月11日和解后,原告仍欠被告工程款14000元。2003年12月10日,顺德区 美国法院(2003年)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14000元,原告执行146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之间的无效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法院审理后终止。;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义务强制履行后,原告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因自己的过错多支付了工程款,由此产生了新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此,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由本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多收工程款,获取不当利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 不能其确认欠被告14000元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的索赔。根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何某 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1。一审法院错误地认证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提交的9份证据《工程结算清单》和《工程款收据》,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承担的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和工程款。关于总金额和付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多收了上诉人 s工程款6000元,不仅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2002年3月26日的收据。这一点在上诉人 的诉状,与上诉人 美国的抗辩理由与(2003)顺发民一子楚第05479号案不存在矛盾。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竣工后,被上诉人于2003年1月11日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已明确记录了全部工程量,不存在 "无法计算工程量 ",也不反映所谓追加项目的存在。被上诉人虽然辩称2002年3月26日的收据是为了追加工程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追加工程款的存在。第二,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实,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的工程包括锌棚围栏1025.5平方米、水泥结构墙416.25平方米,工程金额合计49708元。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分别于2002年2月10日缴纳2万元、3月26日缴纳6,000元、3月27日缴纳2,000元、4月3日缴纳3,000元、6月19日缴纳5,000元、2003年1月11日缴纳5,708元,上述款项为41,708元。被上诉人通过(2003)顺发民一子楚第05479号案件另收取工程款14000元,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55708元(其中不包括实际支付的4000元,因尚未找到收据)。相比较而言,被上诉人多收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是清楚的,被上诉人多收的6000元明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给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04)顺发民一子楚第02040号民事判决;2、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多收的工程款6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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