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首先,提出的问题
案例一:A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其大型广告招牌挂在乙方墙上..因为B家位置更好,广告产生了更好的效益。b没有 I don’我不想在他的墙上挂广告牌,所以他与A公司协商拆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方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拆除广告牌,并将悬挂广告牌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乙方..
案例二:丙和丁之间有一个五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丁不 我不想再租这房子了。相反,他想暂时让它空着,等他完成工作后再做打算。但由于种种原因,C一直拒绝搬出出租屋。丁无奈之下带着诉状将丙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丙搬出该房屋,并返还其在侵占期间获得的不当利益。
两种情况都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只是在处理上有一些区别。很多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这两种情况似乎都不符合法定不当得利的要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但在上述案例中,B、D似乎并未受到伤害,两被告正是从这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抗辩,即原告没有盈利的计划或打算,只是将其置之不理,其本身并未产生任何盈利。既然它没有产生任何利润,它怎么会亏损呢?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盈不亏是一种利己不损人的行为,不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想想,原告真的没有损失吗?不当得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真的没有适用的空间吗?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重新探讨我国的立法目的。;不当得利制度。这种探索与侵权制度相比,可以获得一些新的认识。
二、系统比较
一方面,法律确立的不当得利制度的焦点在 "增益与增益,其目的不是让受益人获得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如果存在这种福利,法律将要求受益人将他们收到的福利退还给受害者。这里的焦点是一方是否受益。换句话说,适用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考察不当得利方是否增加了整体利益(这里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如果不当得利方没有获利,即使对方遭受损害,也不应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与此不同的是,侵权制度的重点在于这个词 "损失与赔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的侵权行为。其重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考虑侵权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因此,在适用侵权制度时,重点是考察受害方是否遭受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另一方面,只要没有法律依据去领导别人。不当得利制度可以不考虑受益人在诉讼中的主观情况而适用于财产的增减。但侵权制度不同,适用时必须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存在侵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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