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短信域名是为移动终端设备使用短信快速接入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一种寻址。手机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短信与企业互动或通过WAP访问相关网站,被称为 "商标 "和 "名片和名片移动互联网上的企业。目前,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定义、操作和收费并不熟悉,引发了一些争议。日前,徐汇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新型案件。
2007年1月,谭先生以2万元从点石金城公司购买了两个短信域名,双方签订了一份《短信实名服务合同》,合同载明 "给一个WAP "。2007年5月,谭先生又与点石公司签订了一份域名解析服务合同,价格为22500元。今年4月,谭先生以点石金城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谭先生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赠与解析域名服务,并以未解析域名无法留存为由收取短信解析费22500元。根据2007年1月30日签订的合同,被告公司应免费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因此被告 s的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辩称,双方第一份域名买卖合同约定赠送WAP网站,而不是原有的域名解析服务,实名短信没有域名解析费。由于给定的WAP网站空间较小,只有简单的界面,200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一个企业标准的WAP网站,实名为 "51sou "短信,同时购买了200M网络虚拟空间。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2500元后,被告制作了 "51sou "短信实名企业标准版按合同约定,并提供200M网络虚拟空间给原告使用。现在手机用户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来搜索企业信息。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 的索赔。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签订的《《短信实名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被告依据本合同向原告收取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原告 s主张争议款项的性质是短信域名解析费,应包含在给定的WAP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接受。然而,被告根据有效合同收到了原告的付款。现在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钱款,缺乏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判决驳回谭翔 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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