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未果拆除广告牌引发的不正当致富纠纷

 2023-03-12    1  

案例一:: A公司未经B农资公司同意,将其大型广告招牌挂在乙方墙上;;的同意。因为B 的位置比较好;;在美国,广告产生了更好的收入。b没有 我不想在他的墙上挂广告牌,所以他和一家公司协商移除它们。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方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拆除广告牌,并将悬挂广告牌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乙方..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丁不 我不想再租这房子了。相反,他想暂时让它空着,等他完成工作后再做打算。然而,由于种种原因,C拒绝搬出租住的房子。丁无奈之下带着诉状将C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搬离该房屋,并返还其占有期间所得的不当得利。[1]

上述案例涉及许多问题的解决。:案中的乙方和丁方是否因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受到了损害,或者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否侵犯了乙方和丁方的权利?A公司和C公司是否从中受益?法院会支持B和D的请求吗,换句话说,A公司和C的行为会不会被不当得利?什么是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判断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有什么理论依据?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有什么效果?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以自己的拙见做一些探讨。

(1)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使受益人返还不正当利益,即其无合法理由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让受益人保留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就违背了公平和善意。其焦点在于受益人是否有法定事由。;这是不当得利制度中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不同于其他来源的债务,受益人 只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美国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判断利益获取是否存在法定事由的依据在哪里呢?法律逻辑是建立在生活逻辑的基础上的,而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各种不当得利的发生也相应有其基础。应该根据研究的不同原因进行科学的划分。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提出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并对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进行了区分。一部分采用了 "非统一 "(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如何判断某一利益的取得是否具有法定事由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 "统一 "和 "非统一 "。一种判断是对任何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进行统一解释,对所有不当得利的基础采用一个共同的概念,即所谓 "统一理论与实践。学者们对 "统一理论与实践如公平理论、权利理论、债权债务理论等。;权利理论、相对关系理论和权利理论。4-@ . com的另一种判断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益是否具有法定原因,认为各种不当得利都有其存在的基础,应分别判断而不应求统一,称为 "非统一理论与实践。)学者们采用了这种分类[2]P77。给付型不当得利是调整缺乏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是指一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受损,如非债务清偿。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定事由的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以受损害人的给付为基础。根据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利润的不支付行为的原因包括受益人的行为(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 s的事情)、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用A的饲料喂B的牲畜)、加害人的行为(C误喂其他人 的牲畜)、事件(丁家鱼塘的鱼被暴雨冲入相邻的吴佳鱼塘)和法律的规定(查封和处理)。就内容而言,不给付不当得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对: ;的权益,不当得利的费用请求权和不当得利的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是因为权益受到侵害,如:吴某他人 在本文案例1和案例2中,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费用,如:错误地抚养他人 的牲畜,以及:等不当得利的债权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已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抵押人主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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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当得利的三种不给付请求权中,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最为重要,它拓展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功能,加强了权益保护,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P139侵害权益的不当得利以保护权益为主要目标。没有法定事由,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对方从中受益的,受害人 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为了剥夺受益人不应享有的利益而启动的。广义的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包括基于受益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事件和法律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而狭义的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仅指受益人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理论

关于如何判断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有两种学说,:。

Zuw:(1)一方因侵害他人而受益 权益;(二)他人受到损害的;(3)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理由,违反法律秩序。

下面就针对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1.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在不当得利可能符合侵权行为。侵权是为构成要件而成立的,也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对于后者,无疑不当得利成立,受害方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偿还金额。对于前者,如果侵权人因其行为而获得利益,而所获得的利益侵犯了权益的归属,则应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因其行为的违法性构成侵权,应当成立侵权之债。根据《民法通则》,: "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的财产;无法退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侵害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还是只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后面会说明。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个问题,这里我们首先将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与:的进行比较。

首先,构成要素不同。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是犯罪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非法性、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受益利益受到损害,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财产损益的变动必须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侵权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填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侵权损害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基础,损害程度影响赔偿范围。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是使收受人返还其无法定事由而取得的利益,因此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必须以侵权人已经获利为前提,而不论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违法。当受害人难以证明损害程度,加害人明显受益时,受害人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填补自己的损害,显然更有利于受害人。

其次,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某种损害的发生可能导致适用各种形式的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单一,原则是返还原物。

第三,主观过错程度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大多较轻,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主观状态不是责任的共同构成,有的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的侵权人根本没有过错。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受益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过错程度即主观善意或恶意直接影响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第四,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加害人的过错是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所以受害人必须证明加害人的故意或过错,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受害人还必须对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成立是因为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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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侵权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当行为人侵害他益的行为同时成立侵权和不当得利的情形时,我们可以发现,受害人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是容易的,而证明侵权人的利益和利益的数额则相对困难。因此,如果被害人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行使其债权 的权利,案件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2.单词 amp的含义和意义损害与赔偿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不同于侵权法上的不当得利。 "损害与赔偿仅指无偿侵害他益时的财产损害。是指侵权人根据权益的内容取得了本应属于他人的利益,是指受害人可以在不增加利益的情况下增加利益。这种增加是不必要的。第二种情况,丁在第三套房屋租赁期满后因无权占有该房屋而遭受的损害,是指对租赁房屋本身的占有和使用。 "损害与赔偿在挂广告的情况下意味着美甲公司获得了本应属于他人的利益。 "损害与赔偿在侵权法中,作为事实状态,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不利利益;;的权益,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其他非财产损害。侵权行为法中的财产损害是指实际损害,不仅限于侵权行为完成时发生的财产损害。既有财产权益的损害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害都是实际损害。

不当得利制度起到了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不当得利中的损害与受益人的利益相关,基于受损害人的损害,损害可以证明利益的存在。只要证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损害与利益的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不当得利的构成。

3.因侵害他益而不当得利,只要是因侵害他益而获利,就可以认为他人因相同原因受到损害的事实不是财产转移的必要条件。比如擅自使用著名电影明星的肖像为产品做广告,产品销量大增,厂商暴利。制造商侵犯了电影明星的肖像权,并从这种行为中获得利益。可以认为同样的行为对电影明星的肖像权造成了损害。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发生,行为受害人对同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个且相互的请求权的现象。[6]P114关于请求权的竞合,有两种学说,即请求权的自由竞合和请求权的相互影响。:第2042条规定,被害人就所受损失行使其他赔偿诉讼权利时,不得行使不当得利诉讼权利。根据我国地区《民法典》第197条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而受益,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后,该法第125条消灭前,仍应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将利益返还受害人。郑宇波先生认为,在竞合请求权的情况下,由于其权利性质不同,消灭期间不同,应当行使请求权。[3]P51马俊举王先生认为,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构成两个请求权,可以由受害人根据情况行使。[8]

作者认为, 美国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也没有排除这种竞合。谁也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不当得利制度应该恢复当事人之间这种被破坏的利益平衡。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和规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有各自的基础。存在竞争时,是否成立要根据其构成要素来判断,互不影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从不同的立法意图上为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提供了保护和调整,任何请求权功能存在的合理性都不容忽视。

由于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制度的法律效果不同,受害人如何行使权利与受害人利益密切相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时的法律保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制度,在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由于各国历史、国情和立法理念的差异,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时效期限长短也有所不同(通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限长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任何请求权,以获得损害赔偿或返还利益,二者相互独立。如果一项债权的行使达到了目的,另一项债权就会消灭,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其他债权。[9]然而,受害者不能通过同时行使两项索赔来获利。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客观上起到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作用。当侵害他益的加害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受侵害人时,或者损害难以证明,利益易于判断时,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5)侵害他益的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制度在民事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中起着解除受益人无合法理由取得的一切利益、纠正无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保护民事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作用。由于获得的利益被判定为 "不当 "根据法律,它们应该被归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导致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不仅包括所获得的利益,还包括受益人因所获得的利益而衍生的利益,如原物的利益、原物的孳息及其使用的利益;当原物是权利时,基于权利的收益,如侵犯他人的知识。财产权,回报应当相当于在取得知识产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应当支付给知识产权人的报酬;原物全部或者部分损坏的,受害人也有权要求原物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原则是返还原物,价款返还除外。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得利,根据其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的是劳务或者原物已经灭失的,应当返还价款。当某些特殊的不当得利发生时,不需要调整财产的转移或所有权,因此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这应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可以概括为::债务人为放弃时效利息或期间利息而作出的给付,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作出的给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作出的给付,违法给付,以及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务偿还。[7]P45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是不当得利法律效力中最基本的问题。根据各国的一般理论,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根据受益范围和损害范围确定,受益大于损害的,以损害为准;损害大于利益的,以利益为准。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无关。;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受益人而异。;的主观善意和恶意。受益人在不知道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获得利益的,为善意受益人。明知没有合法理由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是恶意受益人。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将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限定为既有利益。利益不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以免对受益人的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既有利益不限于原有的固有形态,也包括形态发生了变化,仍然存在或被补偿的财产价值。《日本民法典》第703条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只在其已获得的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接受人返还或偿还价款的义务应当在不当得利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消灭。至于恶意受益人,由于其具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主观目的,在明知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仍收受他人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其返还的不当得利即为其收受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受益人在开始承兑时不知道无法定事由而取得利益,后来知道无法定事由的,从知道时起承担返还恶意受益人的责任。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重于善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包括承兑时取得的利益和收到的利益的利息。如果返还仍不能弥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还会要求损害赔偿。我国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受人在收受时知道没有法定事由或者后来知道的,收受时取得的利益或者没有法定事由时已经存在的利益。受益;加计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应予赔偿。《日本民法典》…

第704条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并加付利息。仍有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78条规定,收款人有恶意的,应当自收款之日起返还原利息和孳息。的一般原则。;美国民法没有涵盖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最高法院第131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市中级法院(试行)规定;标准普尔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后予以没收。 "虽然法律没有区分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但是从法律的内容可以判断,法律是关于恶意受益人返还范围的规定,适用的对象应该是恶意受益人,而不适用于善意受益人。

但是很少有数学家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10]他们认为把受益人 的认识为恶意不当得利,不适当地扩大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受益人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取利益,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建议废除我国的恶意不当得利制度。;美国立法明确规定,不当得利之债必须建立在受益人取得并占有该财产时的持续善意之上。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应当坚持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并提出废除恶意不当得利是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混淆了立法意图,抹杀了不同制度的规范基础。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的成因之一,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基于衡平理念调整符合其构成要件的财产的不当变动,以恢复特定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平衡。不当得利制度以不当的物权变动为基础,旨在恢复财产利益的平衡。根据侵权人主观善意和恶意的不同,确定不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重于善意受益人,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本身不同的调整尺度,可以认为是不当得利制度对恶意利益的负面评价。不当得利法侧重于平衡功能,而侵权行为法不仅填补因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害,还具有制裁功能,对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关系并不完全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竞合。从尊重被害人意愿、保护其权利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行使对其更有利的请求权。根据主观利益的不同来区分善意和恶意是不当得利制度的终结。善良和成熟的体现,为财产的转移和保全提供了细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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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34条

[2]《民法通则》第117条

[3]《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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