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张另一方不还款 另一方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2023-03-12    36  

一方说另一方不还款;对方 "坚持 "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对与错?近日,市北区 本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省某支队返还原告青岛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交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6万元。

案例回顾

一方主张另一方不还款 另一方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推荐 直接 工程 法律百科 第1张

据了解,2000年9月21日,山东省某支队账户收到青岛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付款人为胶州市晨风装饰有限公司,金额为6万元。5年后,青岛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施工部和胶州市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拒绝偿还贷款,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0000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辩称,支队与对方之间不存在关系,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 应驳回原告的诉讼;第二被告人戴辩称,2000年9月,支队孙告诉他,单位急需用钱,委托他帮忙借款6万元。2000年9月20日,何某与胶州市交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部负责人匡某将一张6万元的支票直接送到支队财务部。财务部收到支票后,没有开具收据,而是他本人给对方开具了借款收据。事后,他向支队财务部索要借条,以换取他给对方开具的借条,但至今未解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于2005年9月28日到青岛商业银行领取转账支票存根。第二次开庭,支队没有出庭,对法庭调取的支票证据也没有谈质证意见。戴某认可原告 并要求支队承担还款责任。经查,第十二施工部为交城建设集团下属部门,晨风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匡,交城建设集团副总经理,第十二施工部部长,晨风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的孙已不在支队工作。

一方主张另一方不还款 另一方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推荐 直接 工程 法律百科 第2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队在其账户上收受晨风公司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队未到庭讨论质证意见关于该6万元的用途及转给支队的原因 的书。从戴出具的借据和孙签订的担保协议来看,借据上交城建设集团借给戴的6万元,在担保协议中表述为晨丰公司借给戴的6万元,原告和戴均同意这两种表述实际指的是同一笔款项,即该笔款项的实际出借人为交城建设集团第十二施工部,但以晨丰公司转账的支票形式支付给受益人。从担保协议上写的支票号码和法院转给商业银行的转账支票存根来看,担保协议中的6万元落到了支队的账户上,也就是戴某祥交城的账户上。集团第十二施工部发放的贷款中的6万元,最终由晨风公司支付给支队。支队不承认原告 s主张借贷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也未说明从晨风公司取得6万元的原因。其无故索取6万元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不当得利侵权纠纷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853.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