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原告肖明奎、肖新堂系被告肖的朋友。2008年3月,被告人小多次向二原告表示,他的一个朋友将申请代驾;;申请人自己可以不用参加考试就能拿到证书。两位原告得知后,联系了其他朋友办理了证照。2008年3月至8月,两原告先后支付被告123800元为其申请代驾;;的执照。同年8月20日,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发现并无许可证这回事,遂要求被告返还办理许可证的全部款项,因被告已将款项给了第三人肖建平、梁崇忠,他们无钱返还,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不同意]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案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可以 t依据取得利益,所得应视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两原告委托被告申请驾驶 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本案的起因应该是委托合同纠纷。
[试管分析]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让他人吃亏,自己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人。 "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有一个债权人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受益人是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和失去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前三个要素很好理解,关键是第四个。没有法律依据,就意味着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可见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取利益,不需要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时没有依据,获得利益时也有依据,然后依据就把两种形式消灭了。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和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处理司机 原告的执照,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想取得驾驶 美国的执照,需要依法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考试)。因此,原告 s的委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应属无效,且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该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故被告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本案案由应界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92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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