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不当得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可以要求返还。返还不当得利收入是公民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判定,很多人都不知道。让 下面就让《法制快报》边肖为您带来不当得利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让 让我们看一看。
一、不当得利的判断
原告张* *,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江苏省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 *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江苏省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 * *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5月5日,原告张* *诉被告李*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张* *诉称,原告张* *与被告李* *是表兄弟姐妹。2009年3月,被告人李* *与他人合伙办厂,但缺少资金。原告知道被告资金不足,主动提出让被告用自己的钱,于是和被告一起到当地建设银行从其银行卡中取出存款共计10万元,并立即存入被告 的银行卡。2009年4月,被告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工厂顺利投产。2010年1月,原告因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拒绝归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将不当得利及其孳息返还原告。故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并按照2010年1月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本案不是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存在利益。;赠与的交付是赠与合同的履行。在本案中,被告 的财产的获得是赠与的结果。
根据原被告和被告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财物。
原告针对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证据:1。张*、张* *、李* *、李* *等证人证言证实,其在开始时只是帮助了被告人李* *,并未表示有意给予被告人;2.原告在银行取钱时向法院提供了取款凭条,证明其曾在银行取钱;3.原告向法院申请取得存款单,当时原告将钱和货物存入被告 1 .被告的银行卡及付款录像,用以证明他已将争议财产存入被告 的账户。
经当庭质证,被告认为上述证人均为原告亲属,其证言不能收养。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在审判期间,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款物的法律依据,致使原告 的财产损失,故被告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 s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8条、《民法通则》第9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 *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人还款日止。;根据法院规定的存款利率判决的债务履行期限。;银行);
(二)驳回原告张及被告方的上诉。;■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院提交被告存款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告的银行卡。原告认为原、被告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说明原、被告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款物的法律依据,致使原告 的财产损失,故被告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 s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8条、《民法通则》第9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判决如下:
1.被告李*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 *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限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止计算);
2.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给付金钱。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法院。;淮安市中级法院。;江苏省安市。
主审法官郭* *
法官任命*
人与自然。;陪审员杨*
2010年8月2日
办事员赵* *
二、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纠纷
1.谈判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基于和平原则,如果涉案金额不大,案件并不复杂。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果能协商达成一致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2.调解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后,如能达成协议,则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3.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它与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确定相同,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美国法院。
第三,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收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个聚会 s取得财产性利益是指其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的积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有财产利益,一般是通过比较他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与他在没有与他人发生利益变动的情况下会拥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来确定的。凡财产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或应减少而未减少的,为既得利益;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后剩下的也是利益。具体来说,获取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的效力,或者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或弱化义务来扩大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取得所有权、用益权、债权、债务等财产权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的权利、担保权、知识产权等。虽然占有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利,但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地位,财产利益也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以不当得利可以因占有而成立。
(2)物权的扩张或强化,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权利的行使范围或效力范围,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一顺序抵押消失,后续顺序抵押会依次上升。
(3)消除对权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负担,如消除财产中存在的抵押,也有利于所有人。
2.财产或利益的负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包括:
(1)减少或消除债务。债务人向一般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将减少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债务的原始负担,这也对他有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
(3)服务或事物的使用。比如,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乙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后来因违反劳动法被宣布无效,乙方从甲方提供的劳务中获益..利用他人的人。;没有合法权利的物也受益于物的使用。
(2)一方遭受损失。
只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就不存在不当得利。如果A投资建设广场,与B相邻的房屋价值急剧增加,B获得利益但没有给A带来损失,B对A来说不是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损失(可用利益)。后一种情况,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如果事实没有发生,财产本来可以增加,只需要证明如果事实没有发生,财产本来可以增加,这就是损失。也就是说,对 "应该增加 "不一定是基于它的 "不可避免的增长,只要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增加受伤害人的利益。如果你没有权利使用他人 s的房屋,无论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的打算或出租给第三人,你都可以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遭受了相当于出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使用该房屋所得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1、利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一定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受益人的范围。;返回的义务。此外,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相同。如果你无权处置他人 s财产,无权处分人将获得该财产的价款,而原所有人将失去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关于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得与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即使有牵连,也不应视为因果。间接因果关系理论认为,不一定要将得失建立在同一事实上,只要两者之间存在一种能够被社会观念所认可的关系,即如果没有利益的事实,另一方就不会受害。有损失的时候,两者是有因果关系的。当第三者介入时,这两种意见往往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B偷了A 现金并还清B ;根据直接因果关系,C 的收益基于B ;的还款行为,以及A 的损害是基于B ;盗窃。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利益和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有两个事实含义。一般来说,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公平的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应当采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失是因不当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没有法律依据。
获取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当得利因没有获取利益的法律依据而成立,称为 "没有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中。无法律依据是指没有合法的领取利益的理由,而不是没有合法的取得权利或财产的直接理由。有统一论和非统一论两种意见。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非法律原因应有统一的含义,对 "非法律原因 "在各种情形下的不当得利应基于一个统一的标准,如财产或利益的变动违反了公平或正义,或违反了共同生活的基本规范。在统一理论下,有公平正义、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等不同观点。;的权利和相对关系,以及权利。
主张不统一者认为,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存在基础,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违背公平正义等统一的概念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实际情况。不统一说通常区分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对于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定事由意味着缺乏给付目的(事由),不是给付不当得利,无法定事由意味着无法定权利。
关于 "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多数学者主张不统一的定义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是法律快车边肖带来的不当得利判决的全部内容。诉讼不是处理不当得利的唯一途径。我们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的情况。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快报》的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92条
[2]《民法通则》第92条
[3]《民事诉讼法》第92条
[4]《民事诉讼法》第64条
[5]《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6]《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进一步阅读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属于什么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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