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摘要:
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运行事故和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电力运行事故的不可避免性,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企业的免责事由是电力运行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因此,电力企业的负担增加了。建议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参照,设立电力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将电力企业的赔偿责任转移给社会。由于我国电力损害赔偿立法不统一甚至,司法体系不统一,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立法上,以《《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和免责原则为依据,对电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的部分进行修改,以规范电力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业用电量和居民用电量逐年增加。电力工业作为国家的基础产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运行事故时有发生,给群众带来的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双方的矛盾难以调和。因为当地人 美国法院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电力法》第6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的解释》法的理解不同。;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他们的意见有很大的不同,而审理这类案件的地方 美国法院不能统一,这使得人们更难 美国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本文对电力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进行分析,论述自己的见解,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此类案件的审理。
第一,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的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对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后,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这一依据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 以行为人的过错或者已经发生的损害为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以公平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它经历了从结果责任、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变化,而无过错责任则是 "发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世纪中期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和机械工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机械工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工业灾害和工业事故频繁加剧,交通事故急剧增加,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出现。[2],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者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充分保护其利益,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确立无过错责任。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已经成为与过错责任具有同等地位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在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
美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电力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应采用哪种原则仍有争议。主要有三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力损害赔偿应根据造成损害的电压不同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低压(1000伏以下)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为了获得赔偿,受害者必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或者在法律上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责;在高压(大于或等于1000伏)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适用无过失责任。[3]持有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法》第一条的规定;;美国法院。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因是电力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造福人类、改善民生的行为。;的生活质量。既然是对全社会有益的,社会或此类活动的受益者就应该分担风险,但无过错责任将损害结果完全归于电力企业,显然有失公允。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力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以电压区分,而应适用统一的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如下:
第一,由于法律开始规范对人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其出发点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在立法时,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前苏联的经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的基本法。;美国民法、《民法通则》法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列举了高压等对周围环境高度危险的七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
二是 "高压 "《民法通则》的第123条意味着压力超过了通常的标准。即高于通常标准的压力包括电力、液体、气体、蒸汽等气体的高压制造和储运。压力不仅包括电,还包括液体、气体、蒸汽和其他气体。高压电是电力企业的供电标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供电企业的额定供电电压:1。低压电源:单相220伏,三相380伏;2.高压电源:10、35(63)、110和220kV "。其中220伏和380伏是普通居民使用的电压。就电力而言,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权益在《民法通则》中,高压电力应以电力对周围环境和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为依据,而不是《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高压供电。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的电力应属于 "高电压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那么,什么电压的电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电根据其人身安全可分为安全电压和非安全电压。安全电压 s电不会危及人身安全,非安全电压 的电会危及人身安全。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院的专家介绍对于人体来说,无论是380V还是220V,都不是安全电压,都会造成人员伤亡。 "【4】电压为220 V的电源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非安全电压,而220V的电压是电力企业供电的最低电压。因此,电力企业的供电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范围。因此,《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电力企业在电力运行中发生的所有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而不是根据电压的不同承担责任。
第三,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可以 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和一些材料属性。尽管他们非常小心地操作,仍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对人造成伤害。;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电力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它可以。;不要被人看见或触摸。它的占有、使用和效益只有通过配套设施才能实现。大部分电力设施位于电力企业生产场地之外,有些直接位于人 的生活区。电力设施运行中,容易发生静电、触电等事故,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受科技所限。有些事故可以 即使运行人员高度负责,也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电力运行事故的受害者,他们一般都是。完善,为了保护普通居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在电力运行事故中,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风险因素,提高电力企业的责任意识,确保社会稳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地救济受害人。
第四,电力企业的经营活动确实有益于整个社会,但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其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这样的风险能由受害者承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电力企业是盈利企业,通过电力经营活动获取利润,产生的风险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受害者承担。如果由受害者和电力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是违背公平正义的。
第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需要对损害事实、电力企业的过错以及电力运营事故发生时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缺乏电力等方面的知识,受害人不了解电力企业的操作规范,事故发生后他很难证明电力企业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电力企业的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弱者。因此,只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举证义务,受害人仍应举证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害与电力运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免责是指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因法定条件而部分或全部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称为法定免责。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作了严格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 的意图。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的无过错或者法定义务的履行,也可以基于特别规定予以免责。但是,每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完全相同。学界和实务界对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存在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 "受害者 的意图 "是免责,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 的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人认为免除电力损害责任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害人 的意图;二是不可抗力。上述两种理解虽然不同,但都将受害人的过错(指行为的结果)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
(1)被害人故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电力企业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如果电力企业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 其意图是免除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 的意图:1。被害人,电击自伤;2.受害人因其他犯罪行为而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造成触电事故的。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是否故意。实践中,有人将此解释为间接故意,认为虽然被害人不希望也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损害是由被害人造成的 s的故意违法行为,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混淆了受害人的意图与受害人的意图之间的区别。;的行为和行为后果的意图,所以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被害人故意表示 "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 "作为例外,受害者 意思是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自己的故意行为。一般来说,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有意的,这意味着受害人 美国的行为是损坏的唯一原因。 "[5]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作为反映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故意,既包括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也包括故意后果。行为意图是指行为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其行为性质的理解,即他实施该行为的决心;行为的故意后果是指行为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这种后果的追求或放任。显然,行为的故意内容和行为后果的故意内容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其次,从立法意义上来说, "受害者 的意图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意思是指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行为本身的意思。法律规定 "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承担责任。显然, "有意 "在法律上是针对损害的后果的。如果是针对行为本身,可以用 "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 的行为,它将不负责 "。第三,被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但其对损害的后果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而只是由于疏忽大意,通过不预见或者不信任就可以避免,属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受害人对行为的后果没有故意,这种行为不应该是故意而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否应视为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根据《民法通则》的第107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电力法》第60条也规定 "不可抗力是电力运行中的事故。电力企业免税的理由。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应当免除电力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是 "合理分配无辜受害者所受的损害。虽然不可抗力可以证明被告没有过错,但损害事实上与被告有关。;的动作和对象。如果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无辜的受害者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从而无法达到无过错合理分配损害的目的。考虑到被告往往有保险,由被告承担损害会比受害人自己承担更合理。[6]高度危险作业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在电力作业事故中,侵权人作为电力企业,处于比受害人更有利的地位,其经济地位明显强于个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价格、保险制度等经济手段将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 "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后,立法者(或法院)认为企业家有适当的方法分散其损害,使得企业家对特定损害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因此,责任保险与民事赔偿是相互作用的,责任保险为无过错责任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而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又促进了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7].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电力企业可以参加责任保险并转移其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合适的。否则,在电力运行事故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无辜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不符合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原则,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过失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受害人的所谓重大过失 "指受害者 对自己的权益极端漠视,严重懈怠,或者明知存在某种危险也无动于衷,造成危害后果的[8]. "虽然在民法中,有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规定,但严格来说,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将其扩展到被害人的过错,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9].因此,在电力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 不应将电力企业的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免除电力企业的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受害者 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有重大过失,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适用过错相抵来减轻电力企业的赔偿责任。
在电力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成为电力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那么,受害人的一般过失是否可以用过失相抵? "所谓一般过失,是指受害人作为一个合理的人,没有对自己的利益给予应有的注意,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或者使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10]。在实践中,理解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以合理的注意程度为参照。所谓合理的注意程度,就是一般勤勉、诚实、在社会上有相当经验的人的注意程度。笔者认为,在被害人 对于一般过失,不应适用过错相抵来减轻电力企业的赔偿责任。由于电力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以及某些场合电力运行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受害者一般为普通市民,对电力的认识和防范措施明显低于电力专业人员。而且受害人只是没有尽到对自身利益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相对较轻,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过错相抵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电力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不统一。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在合同法、物权法相继颁布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也被列入立法计划。在《侵权行为法》颁布之前,调整侵权行为的唯一法律是《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2)用户 是它自己的错。《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至高无上的 另一方面,美国法院根据不同的电压对电力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解释第1条规定 "高电压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包括电压等级为1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的电压等级为非高压,而第二条规定 "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四种免责,分别是:(1)不可抗力;(2)被害人或触电自伤;(三)受害人因其他犯罪行为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造成触电事故的;(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民法通则》是由全国制定的法律。;《《电力法》法案》是由NPC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虽然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但在免责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民法通则》规定免责是受害人故意,而《电力法》。免责范围将扩大到不可抗力和用户 而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也将被规定为电力企业的免责事由。《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至高无上的 美国法院,属于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美国法院在审判工作。该解释根据电压等级的不同,对电力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不可抗力被规定为免责事由,受害人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的,理解为间接故意。
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美国法院对电力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不一,甚至相互,这给人们造成了困难。;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对电力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免责原则的理解不同,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和尴尬,造成了法院和法院法官的不同理解。;美国法院无处不在,甚至相同的人 美国法院,导致司法不统一,损害受害者的权利。
2.实践中,1KV以下的电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原告证明电力企业有过错。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原告不能证明电力企业有过错而败诉的。即使1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存在免责理由的争议。如2008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了原告何等人诉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被告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何的父亲何安顺因接触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的全部高压电线而触电身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人谭在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全部架空高压电线下建房,并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何安顺为其工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房屋所在区域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本案是高压电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电力企业是否可以免责,但谭代作为本案的雇主,之前是没有能力赔偿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宪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法院;该情况属于电力设施所有者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应免除本案的赔偿责任。那样地然而,被害人何安顺 s的妻子10年前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何安顺 她去世后,她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由她的父母抚养。如果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被免除赔偿责任,原告将得不到赔偿,而何安顺 两个年幼的孩子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和上学困难,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这让法官进退两难。从合理分担损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权益,保护弱者,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高 被告宜良县两河乡供电所应当免除赔偿责任,这使得受害人 权利得不到保障,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2)对策研究。
为了正确审理电力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司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增加电力企业的负担,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存在的问题:
1.统一立法。
由于电力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责任有一定区别,建议将电力损害赔偿责任从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立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并将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详细界定为无过错责任, 电力企业的免责应当是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应当适用过错相抵。 在侵权法或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是的基本法。;美国民法。关于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立法应以《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归责和免责原则为基础,不应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相。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相抵触,则应予以修改。
一、《电力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相,建议删除或修改该款为 "电力运行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建议修改《最高法院院长《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美国法院。第一条 高电压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包括电压等级为1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的电压等级为非高压被改为 "高电压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电压等级为220伏及以上的电力;"。第二条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承担责任修改为 "因为供电企业 "因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删除第三条第(四)项的免责条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2.改进和完善保险制度。
由于电力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企业的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 这增加了电力企业的负担和压力。为了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合理分担损失,实现利益平衡,使电力企业正常运营,建议将电力企业的侵权责任转移给社会。应建立《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电力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电力企业应参加强制保险。电力运营事故发生时,侵权赔偿责任会转嫁给保险公司,让全社会承担风险。规定在我国从事电力经营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电力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电力运行中发生电力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电力损害赔偿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1],《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93页。
[2],《比较侵权法》:李仁玉,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版,1996年8月,第155页。
[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下载中心》。《对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万众电力》,2008年4月26日参观。
[5],《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629页。
[6],《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17页。
[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趁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64页。
[8]《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630页。
[9]《侵权行为法研究》:王黎明(上册),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631页。
[10]程:主编:著,: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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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23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法》第60条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5]《电力法》第53条
[6]《民法通则》第107条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文章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9]《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0]《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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