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新消息和启示
一位贷款买车准备运输的农民,在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后,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以新购买的货运卡车作为抵押。由于种种原因,货车一直没有投入运营,被银行扣押近三年,车损11万余元。近日,这起车辆折旧损失纠纷在山东青州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庞雪琴
最近,中级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车辆折旧损失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冯,一个40岁的山东男人,需要买一辆卡车来运输。2001年6月7日,他与建设银行青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青州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冯向银行借款308000元,期限两年,从2001年6月7日至2003年6月6日。贷款的目的是买一辆卡车。同日,冯从银行贷款26.8万元购买了一辆环菱CCQ3180P1K2T1大型倾斜货车,并于6月13日购买了一辆拖车,车检所登记的车牌号为鲁G72718。
2002年12月21日,建设银行青州支行与冯签订了处分抵押物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上述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冯 的贷款余额为296000元,累计利息为18121.84元。如果贷款不能按时偿还,冯 的新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双方同意公开拍卖该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息。
2003年6月6日,汽车贷款合同到期后,冯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他把货车开到建设银行青州分行的院子里停车。双方根据2002年12月21日签订的《抵押物处置协议》协商车辆处置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
2003年8月20日,建设银行青州支行将冯 将冯的货车停放在青州市永盛汽车修理厂,并告知该厂冯无建行青州市支行的卸车手续不得取车。此后,冯一直无法使用该车。由于没有收入来源,更无力偿还贷款。
2005年4月14日,冯向青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青州支行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其经营损失512589元。冯的案由是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物处置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原告主张的货运卡车被指控非法扣押与事实不符。原告 因原、被告已就抵押物的处置签订协议,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故对被告要求返还送货车的请求不予支持。青州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冯 美国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索赔。
2005年12月20日,冯再次将建行青州支行诉至青州法院,要求建行青州支行返还货车并赔偿货车折旧损失。
在诉讼期间,据冯 经s申请,青州法院委托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鉴定。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认定大货车折旧损失110420元(2003年8月20日至2006年5月17日)。鉴定费2350元。
本案中,原告冯主张货车折旧损失。原告 s货运卡车于2003年8月20日由被告交付青州市永盛汽车修理厂,致使该车停放至今。2003年8月20日至2006年5月17日,该车折旧损失110420元,鉴定费2350元,共计112770元。尽管原告 s货运卡车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车辆手续,导致双方未能就车辆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车辆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导致车辆停放至今。双方对该车停放造成的折旧损失均有过错,被告赔偿原告该车折旧损失56385元是适当的。
2007年3月16日,青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设银行青州支行赔偿原告冯某折旧损失及评估费共计56385元。驳回原告冯 ■其他索赔。
建行青州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日前,建行青州支行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当事人说
原告(购车者冯某):非法扣押汽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建设银行青州支行):我们不应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我们银行两次。
据原报道,2001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被告借款308000元,期限自2001年6月7日至2003年6月6日。期满后,被告非法拘禁了原告 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为由,扣押原告的货车(车牌号鲁G72718)。被告 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 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无法经营,没有收入来源,无力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绝归还被扣押的货运卡车。被告 的非法扣押汽车严重侵犯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为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s鲁G72718号货运货车,赔偿该车折旧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冯某于2005年4月14日起诉我行归还被扣押的鲁G72718号货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现在原告已经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我行,不应该以同样的理由两次起诉我行。原告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损失不是我行造成的,所以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
法律知识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秦公
抵押和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混淆两者,比如质押,但在合同中却写成了抵押。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区别是质押不能质押不动产(如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分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约定与否,都必须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所有的可转让财产,法律禁止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任何物均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和抵押范围。
质押的财产称为质权,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在质押物或者质押物移交给质权人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不是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是出质人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时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押物必须交由质权人占有,质押的存在基于质权人 质押物的占有。
质权人。;在债权人偿还债务之前占有质押物。;有利于保证质权利的实现。;的债权人 的权利。
监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美国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期限 "抵押和贷款本法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并作为债权人担保的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九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质权人 因未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请求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提前收回权利并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摘要
车辆折旧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二审审判没有违反一罪不二审的原则。
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鲁G72718号货车虽仍为被上诉人冯所有,但已归上诉人冯所有。;冯驾驶该车到上诉人处后,其实际控制权归上诉人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物处置协议,原告将其存放在青州市永盛汽车修理厂,原告通知该厂冯无其出具的卸货手续不得取车。由于双方未能就车辆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车辆未能及时处理和停放,造成车辆折旧损失。双方对汽车停放造成的折旧损失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上诉人冯在(2005)青法民一第1008号诉讼中主张经营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冯 美国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索赔。本案中,被上诉人 原告主张的是车辆的折旧损失,并提供了涉案货物价格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一审法院支持这一点,它没有违反一罪不二审的原则。一审判决没有不当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上诉人 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自(2007)韦敏钟艺字第661号
连接法官
"抵押品 "不是 "质押 "
本报记者张广玉本报讯通讯员庞
本案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一审法官刘雪芹。他讲了审理这个案件的一些体会。
称建行青州分行为保护信贷资产不受损失,与借款人冯签订了处分抵押物的协议,本无可厚非。但是后来,采取了措施来驱赶所有的借款人 车辆送到车库,擅自扣留,性质就变了。此时,被扣车辆由 "抵押品 "致 "质押 "。
抵押和质押虽然都是担保,但有很大的不同。抵押并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因此,抵押权人无需负责保管抵押财产;而质押,由于债务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失去了对财产本身的控制。此时,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控制的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第33、63和6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建设银行青州支行在冯将原抵押的货车交由他处拍卖时,将该车交由修理厂处理,并告知未经他同意不得放行,并将抵押财产视为 "已抵押 "财产。此次变更后,建行青州支行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年来,车辆折旧损失高达11万元。建行青州支行对车辆折旧损失的后果有过错。对此,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215条也明确规定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本案中物权法的责任相对于担保法有了明显的进步,即承担 "赔偿和赔偿责任;"。建设银行青州支行败诉,因为它没有 我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
刘雪芹表示,原告也有过错,未能及时提供车辆抵押的相关手续,导致车辆停放长达三年之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行青州支行在自身权益尚未实现前,须对借款人履行赔偿义务,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教训是深刻的。
最后,刘雪芹强调,本案的另一个启示是,车辆的折旧损失也是一种财产损失,依法受到保护。虽然折旧的损失是无形的,但它确实存在,而且常常被忽视。类似此案的案例还不多见,希望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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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2]《担保法》第63条
[3]《担保法》第69条
[4]《民法通则》第106条
[5]《物权法》第215条
[6]《民法通则》第131条
[7]《民事诉讼法》第158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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