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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什么?;和过去不一样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有什么解释?侵权法责任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律快报边肖为大家介绍最新侵权法责任解释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范围】身体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人格权、亲权、亲权和债权的权利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条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人故意或以违反善良风俗的侵害他人 未造成人身伤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知道他人享有债权的。;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债务人利益等手段,故意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财产或伤害债务人 的人,所以债权人 权利不能实现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人的;;第三人故意侵犯其权利,并与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人 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利益,如遗体或遗骨;
(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个人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产权、债权和债务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占有、纯经济损失等财产利益。
前款所称死者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近亲属主张追究侵权责任的。如果一个胎儿 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就其出生后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胎儿遭受损害,未出生或者出生时死亡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如果胎儿的父母声称他们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本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减轻】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不能得到保护的法律条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美国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刑事被告作为民事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侵权索赔的优先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侵权人 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再对剩余财产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履行行政责任的,可以在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先履行侵权责任的,由行政机关执行 s法院;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也可以单独起诉行使优先权的行政机关,法院也可以起诉行使优先权的行政机关。;本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请求权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对抗。;的权利。
第九条【特殊侵权行为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有特殊意义的,按照特殊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其他规定,但没有特别的意义。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十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责任,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行为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应视为违法。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而实施伤害。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一般人应当尽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损害】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具备损害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后果。;的伤害行为和他人的行为,或行为人 对他所拥有的东西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是损害。
第十四条【因果关系】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证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伤害行为和他人或行为人的行为 他未能对他控制下的事物给予必要的注意而造成的损害。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原因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条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下列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本章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除外;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风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第【无过错责任条件下行为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主观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意图,每个人 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侵权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同,每个人 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与损害结果密不可分,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团伙成员】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人、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的大小,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确定教唆、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由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卫报的范围。;标准普尔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和原因的比例确定。
教唆犯、帮助犯、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主张教唆犯、帮助犯承担全部责任,在教唆犯、帮助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犯、帮助犯、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允许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者或帮助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行为人的,由实际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与侵权行为相一致。《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责任。责任大小可以确定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权行为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侵权人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法院应当受理。;美国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法院确定的某些连带责任人。;法院判决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由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法院确定的连带责任。;美国法院的判决。如果新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享有法律辩护,他们有权反对被侵权人。;的索赔。
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重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本院不予支持。
第27条确定 "各自的负债规模《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因果力,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不可分的,应当平均分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照《物权法》第三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的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以及前款所列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的计算,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法》的规定执行。;美国法院。
应确定第19至24条、第26条和第27条。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减。
如果受害者 被扶养人要求生活费赔偿的,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列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三十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第的规定,无论受害人年龄、收入如何,死亡赔偿金均以相同数额确定。
术语 "多人和《侵权责任法》第规定的是三人以上。
第三十一条【侵权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侵权赔偿请求人包括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索赔人还包括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被抚养人,但要求赔偿的金额必须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
侵害死者人身利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侵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人。
胎儿受到伤害的,胎儿出生后为侵权人。胎儿受损未出生的,其母亲或者父亲母亲为侵权人。
第三十二条【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其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者 侵权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与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
第三十三条被侵权人死亡没有近亲属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被侵权人要求赔偿。
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站、村委会等有权向无近亲属关系的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追究,但获得的赔偿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或者作为村委会的公益金使用。
第三十四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死亡的,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害和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方法 "包括根据起诉时的市场价格、判决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以及计算财产权损失和财产利益的计算方法。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晶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受损财产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评估的计算。
第三侵权人侵害财产,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出其行为预期,显失公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使被侵权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身利益损害中财产损失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精神利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九条有充分理由认为侵害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害人在起诉前,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发布临时禁止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被侵权人请求诉前侵权禁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诉前侵权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的,临时禁令应当撤销。
请求判令侵权有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受害人因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财产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伤残或者受重伤的;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或者身份权受到侵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侵害他人人格、身份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对被害人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有医学证据证明受害人受到侵害人造成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虽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尚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认定侵权人承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
象征性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由 美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但金额不宜过高。
第四十三条【休克损害】侵权行为已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与受害人有密切接触的第三人未遭受身体损害,但目睹损害发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密切联系,是指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密切身份关系。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配损失规则。
确定公平分担损失的实际情况,主要参考双方的经济状况。
第四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包括下列情形:
(a)与和平组织;;美国法院应当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法院确定的未来损害赔偿;;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定期支付。
术语 "定期补偿和赔偿前款所称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以及判决时确定的未来损失应当赔偿的其他物品。
第四十六条《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先行支付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先行支付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第三章无责任和减少责任的情形
第四【过失相抵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相抵,适用于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没有禁止适用的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侵权人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过失,并且是损害的原因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了监护人有重大过失。
第四十九条如果 最高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损害事实,因同一原因获得利益的,请求赔偿的数额应当从获得的利益中扣除。
损益平衡的应用可能不当事人主张时,应当根据法院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直接适用。;美国法院。
第五十一条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和被侵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损失。;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是损害的全部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XI对第三人的原因或者过错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负责人《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6条第1款规定相当于第三人的概念。
第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张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应当具有损害发生的全部因果力。不具备全部原因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应当以客观上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错误防卫构成过失侵权。
在抗辩过程中故意侵害他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当防卫人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承担责任,通常以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力度以及防卫权益的性质为标准。
第五十五条因自然原因导致的紧急避险,套期保值者根据损失公平分配原则,在其受益范围内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因他人的行为造成紧急避险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避险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紧急状态而防卫,不能免除防卫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执行公务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授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被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第五为了保护一个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扣押行为人的财产或者适当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请求有关部门干预已经来不及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第58条[被害人 加害人对受害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免除赔偿责任。;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害者 受害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确表达的,也可以是从受害人那里推断出来的。;根据一般社会标准的优先行为。
受害者的范围。;受害者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表达表达,或者通过按照一般的社会标准或习惯,仅限于受害人先行动可能遭受的通常的危险。
第五十九条[事故]
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加害人可以主张事故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对受害人的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造成事故的人承担。
第六十条受害人明知有危险而自愿参加活动的,不得要求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活动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
危险的范围仅限于受害人先行行为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放纵危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参加或者观看危险性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或者管理规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监护人 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因身体或者精神原因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老年人、植物人、联体人、智障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不明确的,由第一顺序中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侵害他益的,由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分担部分侵权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人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
第六十五条被监护人的死亡,不影响监护人的行为。;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死亡时有财产的,从其遗产中先支付补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
第六十六条监护人的顺序,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的规定确定。
其他近亲属、朋友或者单位作为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论是否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都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第二节精神损害责任的暂时丧失
第六【酒后病理损害责任】
"喝醉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醉酒不包括病理性醉酒。但行为人明知属于病理性醉酒后仍饮酒,且醉酒导致暂时性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雇主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因履行工作任务有过错或者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七十条因为执行工作任务 "如第34条和 "因为表演服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指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应限于雇主的授权或明确指示。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明确指示,工作人员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部分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其过错给提供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提供劳务的一方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的全部后果;
(3)造成或者扩大提供劳务一方所受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第四节网络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事权益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由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四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有能力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形式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第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应当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侵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侵权的初步证据;
(四)侵权人对公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侵权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不发生通知的后果。
第七【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依照前条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屏蔽、断开与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同时将该通知转发给提供该内容的网络用户。
被侵权人主张阻断或者断开链接是必要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被侵权人未提供担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或者断开链接。
网络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网络上公告通知内容。
第七十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或者对被多次警告但仍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自行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服务。
第七十九条被侵权人通知中提及的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的扩大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后续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网络用户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的通知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不侵犯被侵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撤销被屏蔽、恢复和断开的内容。
前款所称反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网络用户的名称、联系信息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内容、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4)反通知的发送方承诺对反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反通知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网络用户的书面反通知后,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取消屏蔽,或者恢复与被断开内容的链接,同时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转发给通知发送者。
"被侵犯 "发送通知者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任何不同意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第八十二条被侵权人主张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民事权益损害的,其他网络用户有权提起反诉。反通知的要求和后果适用本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通知发送人不当发送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造成损失的,通知发送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的判断标准】
"知识与智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可以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知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选择、整理、归类被控侵权内容;
(二)被控侵权的内容明显违法,并放置在主页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清楚看到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形式和防止侵权后果的适当性判断,不得基于权利人的主张,采取必要措施不得妨碍合法信息的传播。
第八十六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追加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超出其份额的连带责任的,有权向网络用户追偿。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八《侵权责任法》第三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范围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88条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规定,应当根据下列标准综合确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受益;
(二)风险或损害的来源和强度;
(3)安全义务人控制和防止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参与商业活动或社会活动。
第89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避免损害,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可以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第九十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违反者不享有追偿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第二款规定,对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者,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确定。
第九十一条判断停车场对停车场内他人的损害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本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确定,但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第六节学生伤害事故
第92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失和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推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对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能够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认定教育机构对造成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做好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就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九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他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九十四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作为,不享有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九十五条期限 "产品和服务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下列待售物品被视为产品:
(一)电线输送的电能和管道输送的油、气、热能、水;
(二)计算机软件及类似电子产品;
(3)出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和人血制品。
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不是产品。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期限 "损害与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的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造成的损害。
美国法院应支持受害人起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同时起诉缺陷产品违约损害赔偿。
第九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但将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后,可以直接决定由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张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
第九十八条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无法确定损害产品的生产者的,按照各自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九条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等方面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到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充分警告说明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的危险,但按照产品的警告说明使用,危险就不会发生。
未尽到召回警示义务的随访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第一百条产品的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供应商可以认定为供应商其他第三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但是,如果产品的部件和原材料与产品的组成无关,与产品有重大联系,并有其他特殊情况,则部件供应商或原材料供应商可被认定为a "制作人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因运输人、仓储人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要求免除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的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实际损失、实际损害等因素。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鉴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时速低于20公里的动力车不算机动车。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在5%至10%之间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解释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出借的机动车所有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驾驶资格,或者明知承租人、借用人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或者隐瞒、不告知机动车发生故障。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的范围对应 "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机动车使用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主张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第110条【与司机的租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租赁是光船租赁。
机动车随驾驶人出租,因驾驶人原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的过错,造成自己或者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机动车使用人的过错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者他人损害的,使用人应当对定作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机动车使用人有过错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以买卖等转让、交付机动车的。,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机动车未依法取得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受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与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距规定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短期强制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夺人逃逸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赔付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机追偿。
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服务以外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交付修理、委托保管或者质权期间,承办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承办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机动车,在营运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分期付款或者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由受让人占有,在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受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驾驶他人车辆的。;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机动车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碰撞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 的赔偿要求优先于碰撞双方的相互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免费乘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车者人身损害的,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搭便车者支付部分费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车者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酌情减轻。
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便车的,或者明确拒绝搭便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动车与其运行挂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不同主体承担责任:
(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挂靠企业既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控制经营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因挂靠单位疏于管理,造成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情形,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机动车所有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而接受挂靠的,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挂靠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次第三条【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高速公路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侵权行为是指损害与赔偿由医务人员引起在诊疗活动中未告知患者,包括未告知患者和未告知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两种情况,未告知患者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或者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因未尽到批准义务而延误抢救,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的规定,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在判断当时医疗水平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八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病人和家属。;的伤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造成的。;的诊断和治疗活动。除非医务人员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可能性证明,否则推定诊疗行为与患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人身伤害。
第一百三十条使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以外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因不合格的血液、血液制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患者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自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自身生产的制剂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六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包括住院记录、医生记录和病历资料。;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以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 s查房、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未履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的,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不得以患者为教学示范,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检查室、手术室或者住院病房,但在教学医院的除外。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隐私或透露他们的病历没有病人 同意,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人身损害或者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医疗损害责任中人身损害责任的确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确定医疗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 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环境与健康《侵权责任法》第65条提到的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为侵权责任的请求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依侵权责任。任何法律第66条规定,污染者应当提供证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证据,被侵权人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的规定,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在污染环境时没有相互接触的主观故意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份额。
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特定比例责任,且因果力大小可以确定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因果力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力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确定责任份额,则应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人;;不能免除污染者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143条 "高度危险的操作《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质是指。
第一百四十四条期限 "战争和其他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所说的情形,是指武装、敌对行动、国家战争或者内乱等情形,不包括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五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民用航空器的损害责任,适用《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免责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期限 "地下挖掘和挖掘;"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挖掘,是指在地表以下的挖掘,不包括本法第九十一条所说的挖掘。
第一百四期限 "高速铁路运输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贯穿轨道的交通工具。游乐场所为娱乐提供的轨道工具不属于高铁运输。
第一百四十八条铁路交通事故、从列车上坠落、抛掷物体或者列车上释放能量造成他人损害的,铁路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风险活动区域或者高风险储存区域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除其责任。除了管理人的责任之外;如果受害者有过错,管理部门可以减轻责任。
第150条 "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的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是指受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动物对自己造成损害,根据被侵权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果关系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的全部原因的,动物饲养人免除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侵权人有过错的,由侵权人 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确定的,责任人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被侵权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相抵原则,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逃逸、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
逃逸或者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造成他人损害的,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损害救助基金可以给予补偿;赔偿后,动物管理部门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章XI对物体损害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损害责任人是指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 "其他负责人谁对此负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及其吊架损害责任人的不真实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中任何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有权向应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追偿。
第一百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倒塌,因施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非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负责人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论证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管理缺陷。本款所称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第159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建筑物内抛掷物、坠物行为人不明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能够证明他不是罪犯 "本法第87条规定:
(a)当损害发生时,证人不在建筑物内;
(二)损害发生时,证人所在建筑物所在地无法实施具体行为的;
(3)证人不能完成该行为;
(4)证明人实际上没有造成损害的东西。
第一百六十条由 "建筑物的使用者可能会伤害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连带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可能伤害建筑物的用户指实际使用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确定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期限 "相关单位或个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所称堆放、倾倒、遗撒者。以及负责管理公共道路的法人或自然人。
负责公共道路管理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载者、倾倒者、抛撒者行使追偿权。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帮工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确定或者无力支付赔偿,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一百六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请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应当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新闻报道侵害他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院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美国法院应参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美国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以专业知识或者技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谨慎、忠实、保密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未尽到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视为专家有过错。
两人以上共同签署法律文书或者提供专家意见或者专业决策失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法院认定裁判文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侵权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民事制裁。
第一百七十条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款所称损失是指律师和律师的损失;;被告在恶意诉讼中支付的代理费、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
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没有事实根据,故意指控他人犯罪或者提起刑事诉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故意以合法诉权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恶意追求非法诉讼目的,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适用性
第一百七十三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但损害后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以上是边肖汇编的《侵权责任法最新解释》全文。《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物体损害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等。其实这些内容都很贴近我们的生活。我们需要研究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以上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责任责任
引用法律
[1]《民用航空法》第80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4]《民用航空法》第73条
[5]《民用航空法》第91条
[6]《民用航空法》第77条
[7]《民用航空法》第78条
[8]《民用航空法》第79条
[9]《民用航空法》第81条
[10]《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六条
[11]《民用航空法》第85条
[12]《民用航空法》第86条
[13]《民用航空法》第87条
[14]《民用航空法》第24条
[15]《民用航空法》第89条
[16]《民用航空法》第150条
[17]《民用航空法》第160条
[18]《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
[19]《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
[20]《民用航空法》第161条
[21]《民用航空法》第146条
[22]《民用航空法》第147条
[23]《民用航空法》第148条
[24]《民用航空法》第149条
[25]《民用航空法》第151条
[26]《民用航空法》第152条
[27]《民用航空法》第153条
[28]《民用航空法》第154条
[29]《民用航空法》第155条
[30]《民用航空法》第156条
[31]《民用航空法》第157条
[32]《民用航空法》第158条
[33]《民用航空法》第159条
[34]《民用航空法》第162条
[35]《民用航空法》第163条
[36]《民用航空法》第164条
[37]《民用航空法》第165条
[38]《工伤保险条例》第170条
[39]《合同法》第四条
[40]《合同法》第六条
[41]《工伤保险条例》第166条
[42]《工伤保险条例》第167条
[43]《工伤保险条例》第168条
[44]《工伤保险条例》第169条
[45]《工伤保险条例》第134条[46]《工伤保险条例》第171条
[47]《工伤保险条例》第172条
[48]《工伤保险条例》第173条
[49]《合同法》
[50]《合同法》第54条
[51]《合同法》第55条
[52]《合同法》第22条
[53]《合同法》第56条
[54]《合同法》第57条
[55]《合同法》第58条
[56]《合同法》第59条
[57]《合同法》第41条
[58]《合同法》第67条
[59]《合同法》第61条
[60]《合同法》第64条
[61]《合同法》第130条
[62]《合同法》第122条
[63]《合同法》第123条
[64]《合同法》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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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68条
[84]《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69条
[85]《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71条
[86]《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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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43条
[91]《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44条
[92]《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45条
[93]《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9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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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9]《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10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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