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3-03-12    6  

互联网的发展可以说是第三次工业革命,它改变了人 的生活。然而,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应该合理利用。那么,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今天《法制快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不同而不同,这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和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因此,适用侵权责任的所有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1)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和必要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身和财产的危险而使个人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的行为或对象。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损害是确定的、已经发生的、存在的和可以识别的,包括造成损害的真正危险;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必须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并具有补救的可能性——能够以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瑕疵。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2)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要解决的问题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有四种表现形式: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对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 "没有这种行为,虽然不一定会造成这种损害,但有这种行为的人通常足以造成这种损害,就被认为有因果关系。 "没有这种行为,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伤害。如果有这种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这种损害,即不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关系形式为多因多果时,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因果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3)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所谓形式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虽然不能确定,但行为不是形式上的违法而是实质上的违法。体法律规则,但它违背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4)故障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这种心理状态,就要依靠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分为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的更高要求,而且没有达到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这个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事权益,具有一定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均构成网络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民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般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事权益,如自行发布信息、抄袭或剽窃他人 出版其他人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其作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和自身责任,不同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形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项连带责任规则:

1.通知清除规则

通知消灭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规定。然后。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方面,有人称之为 "通知和删除 "规则。

通知排除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学者所说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都可以 不能查看所有公布的网络用户信息,可以 不能发现所有网络用户的网络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知道自己被网站侵权,有权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并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构成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与侵权人视为共同侵权。因此与侵权网络用户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知道自由放任的规则

明知自由放任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放任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放任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放任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放任侵权行为,在侵权造成的后果中,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份额,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Xi要求我们合理使用网络工具,积极引导网络歪理邪说,不沉迷网络游戏,做守法网民。以上是边肖法制快报的汇编。希望看完之后,你能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报,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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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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