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2023-03-12    2  

在学校里,同学之间可能会有一些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从开始的斗嘴,到后来的吵架,再到最后的打架,再到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这个伤害事故怎么处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关人员怎么处理,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一、校园伤害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第一,应该分析被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10周岁的儿童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只有在被伤害人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学校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应该分析被伤害人所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来自学校以外的人。如果伤害是学校以外的人造成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证明学校在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校园侵权行为

1、作为侵权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主要是指相关主体以积极行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比如老师严惩学生,学校乱收费。

2.不作为侵权。从形式上看,这种侵权采取的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一种消极的行为类型。这种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由学校 未履行特定义务,属于相关人员或主体的职责空缺。比如破坏学校设施伤害学生,学生打架,老师不制止。

通过阅读文章,相信大家对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一定有自己的看法。在学校方面,由于学校对学生负有监管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相关的侵权责任会相对复杂,对相关事项的判断和处理也会更加严谨。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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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侵权责任法》第39条

[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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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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