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2023-03-12    19  

在学校里,会教学生好好相处,但是当一些情况发生的时候,还是会有一些侵权行为,可能是学生之间的,但也可能是第三方,也就是校外的人造成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按照法律明示系列来了解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一、校园侵权责任的确定原则

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到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造成的相互伤害;

(2)校园内第三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3)在校园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教育机构自己造成的。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没有监护的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机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不包括成年人;

(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期间是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休息时间;

(4)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场所是整个校园,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二、校园侵权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

1.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学校已制定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校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和侵权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和侵权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根据学校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连带责任。

2.校外第三方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还在学校的监管之下,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如果学校 s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可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损害发生的概率增大,学校应对受伤害学生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向第三方要求免责。;是她的错。

3、为学校 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此类事故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学校必须承担管理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责任。学校管理是否存在过错,要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习惯等保障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通过阅读文章,相信大家对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因为学生在学校,学校有监管的义务,所以我们需要对这样的情况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以便更好的处理问题。这是边肖法律快车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三人 内容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引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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