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4
学生管理措施;;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发生事故,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第三条学生和教师。;伤害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和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当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时。;安全,他们要根据自己的年龄、认知能力、法律行为能力,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教育的不同阶段,要根据自己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委托学校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第二章事故和责任
第八届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校内工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存在明显疏漏 安全管理制度如保安、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后进生从事不适合后进生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关注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岗位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发现学生 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能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制止;(十一)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受到伤害的;(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论坛、社会公共行为规范、学校或者纪委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经警告、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出现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不存在不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特定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精神状态;(4)学生或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危险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论坛或者其他相关规定: (一)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离校、返校或者离校途中的;(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的;(四)其他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给予帮助。第十六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校的请求或者认为必要,指导、协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长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人进行调解,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如果双方未能在调解期间达成协议,或如果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提起诉讼, 法院已经受理的,调解应当终止。调解终结或者终止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 本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处理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群体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美国法院。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论坛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医院或者相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但不承担解决与救助受伤害学生无直接关系的户籍、住房、就业等事项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学校无责任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救助。第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一个学生 的行为侵犯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s法院,由学校承担赔偿,并由学校负责筹措资金;学校无力足额筹集资金的,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应当协助筹集资金。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学校举办者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依法筹集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意愿,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术语 "学生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受教育者是指在上述学校就读的人员。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儿童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儿童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管理范围内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如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处理学生 人身安全事故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进一步阅读
学生的责任构成;;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关于学生和。;伤害事故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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