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几乎都将学校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成为社会、民众、学校、家长关注的焦点。鉴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第一,学校是否是合格监护人的问题。
了解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即学校是否是合格的监护人,是一个重要的前提。
(1)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目前,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在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1)二者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护人将其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
作者认为,不管学校的性质如何,认定学校为监护人似乎是不情愿的监护权转移理论与实践or "委托监护理论与实践;"。原因如下:
1.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的一般原则。;美国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学校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内。
2.学校负责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校的这种责任是由公法而非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公法关系而非私法关系。同时,这种教育管理责任包含着全力保护未成年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具有监护性质,但绝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2)关于寄宿制民办中小学
在民办中小学的学生管理上,寄宿制一般是全封闭的,家长一般要为孩子支付高额的赞助费、学杂费。笔者认为,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可以形成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关系。因为私立学校是营利性的,家长在给孩子入学前需要支付高额费用。所以他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合同就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基于委托合同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责任。;在校期间,校园和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
二、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责任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都有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是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对事故大小的影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时候,卫报 美国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从责任的性质来说,它是一种转移责任,或者叫替代责任。
(二)关于学校的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第160条,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学校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如果学校能 无法证明的,应当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2.它一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3.必须是任何一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4.一定是意外。5.必须严格遵守最后应用的原则。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一)被监护人在上下学途中造成伤害的问题
学生在上下学的路上,基于未成年人的天性,经常会聚在一起玩耍、打游戏,必然会造成人身伤害。本案中,未成年人既不在父母的直接监管之下,也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确认赔偿责任的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伤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危险性。如果未成年人之间的活动、游戏或者其他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认为加害人和被害人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指责犯罪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不客观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受害人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所做的伤害是人身危险的,如打架或故意寻衅滋事,肇事者 的行为应被视为有过错,而行为人 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以未成年人失控为由,主张其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因为法定代理人的监管不仅仅是指平时的管教,还包括具体伤害的预防。
2.犯罪者的年龄。如果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加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判断加害人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确定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基于理性人的护理标准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或公平责任。
3.学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限于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地点。学生一旦出了校门,就不再属于学校管理的时间范围,学生应该对此负责。
(二)在校期间被监护人造成伤害的问题。
1.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是受到伤害、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的人。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就要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2)被告对造成他人伤害负有责任。责任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他和他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侵权人在侵权时已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和财产,可以列为第三人,由被扶养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教师和学生。;责任
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学生造成伤害。如果伤害是过失造成的,笔者认为此时教师不承担责任,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基于老师 故意行为,教师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老师 s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老师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学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老师列为刑事被告,学校列为民事附带第三人。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教师无力赔偿时,学校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三)被监护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造成伤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首先确认损害行为的性质。如果加害人有明显过错,学校不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伤害行为是由于学校组织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加害行为不可归责于加害人(比如因为山坡较陡,一个学生滑倒,摔倒在另一个学生身上,造成伤害),属于意外事故,那么就要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加害人的监护人、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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