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未成年人保》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校舍、房屋和设备。
第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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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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