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学生在学校运动会中受伤致残。学校赔偿17万中学生。段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一中还应赔偿段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治疗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1380.52元。至此,一起历时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一审判决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2004年12月30日,英山县某中学举办第六届冬季会,安排段参加跳高比赛。大约10点钟。;上午10点30分,段在跳高落地时伤了左大腿.他立即被送往附近的镇卫生院接受简单治疗。当日转入罗田匡和医院治疗,住院50天,医药费4543.6元。出院后,他在家休息。2005年3月14日,某中学负责人来校看望段老师家,发现段 他的伤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了。他建议去县医院检查。后因感染严重,于2005年3月28日转入武汉协和医院治疗52天,花费医药费近4万元。2006年3月26日,段再次到武汉协和医院做骨分离手术,住院126天,费用7万余元。段 经黄冈市初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2006年12月6日,湖北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结论,认定段与;;伤残等级为七级。
五次住院,两次鉴定,医药费住院费、药费、交通费等费用近20万元。某中学以积极的态度先行支付其治疗费11.68万余元,但对段本人支付的相关费用6万余元提出异议并拖延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 父母向英山县法院南河法庭提起诉讼法院,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2200余元。
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举办运动会,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原告段在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在比赛前要求原告同意参加跳高比赛。原告因其跳楼方法不当而受伤,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对其进行治疗,花费了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费用11万余元。跟随段 s的继续治疗费用,学校同意给予部分补偿,但不是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应当自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原告在学校运动会中受伤,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声称感染是由于原告护理不当造成的 guardian,增加了成本,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慰问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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