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6
孩子打架受伤,幼儿园和侵权人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4岁的姚和5岁的孙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2008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姚在教室外玩耍时,被孙打了一拳,孙奋起反抗,姚边跑边喊 "老师,孙打我 "。孙紧追不舍,姚鼻骨骨折倒地,花了3000多元医药费。姚 姚的父母以姚 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幼儿园和孙 的父母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孙 姚的父母赔偿了他3000多元。
法官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33条第1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孙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孙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的规定,孙 法定代表人孙;;的父母,应当对姚 的伤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进行适当赔偿。 "由于幼儿园对无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监管和照顾的义务,姚在被追的过程中大声呼喊老师,但老师疏于照顾,未能及时制止。这也是姚的一个主要原因。;的伤害。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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