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塑料板引发大事故 学校和个人都有责任

 2023-03-12    8  

课间休息后,一个扔掉的小塑料板不小心砸到了学生 眼睛,造成严重后果。伤者的父亲带着诉状将学生和学校告上法庭,但在责任问题上,两被告始终各执一词。几天前,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当张善强和刘亮在无锡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打球快结束时,刘亮扔出一个从地上捡起来当乒乓球拍用的塑料板,砸中了张善强 在捡球时,他的右眼受伤,导致右眼受伤。回到教室后,张善强一直趴在课桌上。下午放学前,老师发现他受伤了。放学后,张善强 s的父亲带他去医院治疗。受伤被诊断为右角膜穿透伤、右虹膜嵌顿和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法医鉴定,张善强 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张善强诉称,要求刘亮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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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辩称,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张善强系无意伤害,监护人愿意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塑料板就在桌子附近,所以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自己和学校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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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辩称,张善强、刘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刘亮随意扔塑料板,学校在管理上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和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无论是承担适当责任、直接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要求以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善强受伤时,刘亮已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张山强 s的右眼是在打乒乓球快结束时扔塑料板所致,是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刘亮目前无经济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这种情况下:1。学校声称已经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2.这块塑料板是刘亮从学校的地上捡起来的,说明学校存在疏漏和隐患 健康管理和安全预防措施。3.事故发生后,张善强一直躺在课桌上,直到老师发现他受伤才上学。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给予帮助。但本案中,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张善强受伤,导致伤情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说明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综上,学校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刘亮夫妇与监护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善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刘亮右眼受伤共计5万余元,其中70%由刘亮赔偿;;的监护人刘长生,共计3.5万余元,由学校承担30%,共计1.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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