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建设中未尽到安全义务的学生 爬杆坠落的赔偿责任

 2023-03-12    4  

学校修建运动场时,施工单位和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上海某建筑公司赔偿受伤学生小峰合理损失5.49万元,即4.39万元的80%。南汇区某学校赔偿受害学生小峰合理损失5.49万元,即20%,即1.09万元;并对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学生爬电线杆摔倒。

2005年9月28日,南汇区某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上海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该学校 标准普尔塑料田径 "项目。同年12月,施工单位完成沥青基础工程,因工地要求维修而停工。2006年2月23日中午,小峰和其他小学生在工地玩爬杆,小峰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小峰送往区中心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凤 s损伤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医疗费381.60元。晓凤 美国家长和学校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此他们于2007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经司法鉴定,晓凤 s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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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晓凤 s家长认为,小峰在玩爬杆时摔伤是因为施工单位和学校在新建的爬杆处作业,施工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我们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认为,小峰在使用学校体育器材时发生意外,是因为学校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实际上其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到警示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小峰 s爬杆及周边场地由施工单位承包。施工期间,他在学校广播里向同学们宣传操场上施工的安全。为了小凤 s受伤,他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只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两名被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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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方,未尽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小峰 的损害。学校作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机构,未督促施工单位隔离施工现场,学生 安全教育、课后管理和安全防护,所以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建设单位和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建设单位和学校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傅新珍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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