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600英镑align = "中心和bord《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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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上海市常务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200
1年
七月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3日获释,自
200
1年的9月
它将于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中小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学生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保护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都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鼓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保险。;个人意外。
第七条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的。标准;2.学校维护和管理不当;;场地、房屋和设备;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安全标准的;学校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等体力活动超出了学生一般的生理承受能力;7.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合于某一场合或者活动的特殊体质,未对其采取必要的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导致损害扩大;9.教师侮辱、殴打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10.教学人员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个学生自己上学或者在上学的路上;(2)学生擅自离校的;(3)学生自行上学或放学后留校发生,学校管理无不当;(4)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及时采取抢救措施;5.学生或自伤,学校管理没有不当;(6)不存在因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学校管理不当;七是学校和学生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学校管理并无不当;8.是校外教学人员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届学生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过错。;自身原因导致学生 伤害事故,和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完全因学校过错造成的,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县 美国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学生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定专人处理事故。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请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调解。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学校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根据法律。
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残疾生活津贴、残疾护理津贴等费用;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籍迁移、住房分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以就下列费用要求赔偿:
医疗费用是指受伤害学生为就医恢复健康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用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支付。
营养费用是指受伤学生为了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而支付的费用。受伤学生住院期间可要求支付营养费;受伤学生出院后确需补充营养的,可凭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要求支付营养费。营养费的支付标准按本市人均食物支出标准计算。
3.误工费是指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进行诊疗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的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费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护理费是指受伤学生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或在诊疗过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按当地护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缴费年限根据医院诊断意见确定。非住院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期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司法鉴定确定。
交通费是指受伤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照顾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诊疗、陪护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在保护和在求医的前提下,除了病情危重者,应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如果学生 因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的学生除可以要求赔偿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费用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用是指因残疾而受伤的学生配置具有更换补偿功能的用具的费用。残疾用具费一般按照国内流行用具的标准计算;确需使用进口器械而无国产普及器械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批准,可按进口器械标准计算。
伤残生活补助是指对因学生伤害事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基本生活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学生的伤残生活补助费,为上一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乘以本市平均预期寿命与受伤学生受伤时年龄的差额;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学生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的适当比例计算。
(3)伤残护理补助金,住院期间,支付标准按照当地护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需要长期护理的,缴费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请求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外,还可以请求赔偿下列费用:
丧葬费是指处理死亡学生丧事的必要费用。
死亡津贴是指支付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该学生的费用。死亡津贴金额为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市应当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组织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建筑物、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中小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二)学生是指前款范围内的注册学生;三教人员是指校长、教师和学校的其他职工;学校的举办者是指投资者。;各级、行业部门和私立学校;5.教育教学活动期是指校内活动期和住校生 住宿,以及学校安排的校外活动时段;人身伤害是指身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伤害。
第二幼儿园发生儿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进一步阅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则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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