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伤害事故

 2023-03-12    13  

学校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伤害事故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不是《民法通则》监护人的责任。这种理解的原因是因为:

首先,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在《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其次,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没有法定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需要经过转移程序,即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再者,监护从产生上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但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不属于未成年学生法定、指定、委托监护人的范畴。

最后,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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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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