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

 2023-03-12    13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如果作为受害人的学生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由侵权行为引起,针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规定;;美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在一般侵权诉讼中,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遵循的是,即原告应该是被告。

承担侵权责任并举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事实。;美国的索赔。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在特殊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对侵权的某些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即 "举证责任是颠倒的。例如,《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在八种特殊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对某些侵权要素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比如《办法》第9条第(3)、(8)、(9)、(10)项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第(1)项应该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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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规定的部分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如果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对学生不利且不公平。比如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学校存在明显疏漏 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谁来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疏漏 s的治安、消防、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证明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的这种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似乎只能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而受害学生显然很难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但是学校比学生更清楚,或者说更有资格和可能判断学校是否存在明显疏漏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混乱,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因此,应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法院可以作出判决。;美国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来确定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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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的力度和距离来看,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离证据更近,更有能力提供证据。不仅公平,而且效率更高,节省了举证成本,大大降低了举证失败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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