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分析

 2023-03-12    43  

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分析 15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中学生意外事件案例精选案例1:

1999年10月29日,某县初中,下午第三节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批改作业。原告康与被告李坐在同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戳了李 李用铅笔戳康的头部,刺伤康;;的右眼,致使原告康 s右眼外伤,晶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被告某初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康某造成身体伤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后果由监护人(父母)承担。同时,李和康都是在校学生。康身体受伤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初中有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责任。;教育。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疏忽,原告康与被告李在课堂上嬉闹,康受伤。估计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某初中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赔偿1574元。本案中,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所谓故意,是指被害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会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在7点 时钟2000年4月3日晚,云南某县中学教师聂某检查初一学生夜间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3名学生未上交笔记,聂某将3名学生叫到讲台上作出处罚。8时30分,聂看到张拿起粉笔头和同学一起玩,便上前质问,并打了张 他用手捂住脸。因为张避过,聂越放下了手里的书,一把抓住张 的头发,并用右手扇了张十余下,致其当场呕吐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本案被害人聂某在履行教师职责时,明知体罚、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仍继续这样做,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中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分析 15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郭女是灵宝市某镇某中学初二学生。2002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买了两瓶60度 "煤刀 "从店里拿了白酒,带着他们和几个同学一起回宿舍喝酒。喝酒时有噪音,我没有。;直到大约10点钟我才睡觉。;晚上的钟。第二天早上起来,同学叫郭女不要醒,急着叫人。医生来的时候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来被法医鉴定为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分部支付3000元丧葬费,但因其他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诉讼。郭 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认为郭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生,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她知道喝酒有危险,导致酒精中毒,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后未能制止在宿舍吵闹饮酒,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事故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编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 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工作中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宿舍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案例4:

上海某中学因学生意外伤害引发94万元索赔。因学生捡球不慎摔到头部,腿部及左上肢永久残疾,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于是,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提出高达94万元的索赔。经过一年零五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罚款学校20.4万元,用于各项费用。

案例五:体育课两个学生相撞,眼睛面部受伤。谁错了?

[案例]原告谷亮、被告陈阳均为被告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该校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练习地滚球。在实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眼睛和脸。根据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 s某损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伤情已达到10级伤残。原告顾称:原告在体育课上按被告体育老师的要求与被告杨发生学校,造成损伤,且损伤程度达到十级伤残,认为是杨的课程安排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练习动作不准确所致,故二被告应对其损伤承担责任。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6066.3元。[庭审]法院委托市高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美国法院作出评估。结论是,伤者因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过手术等治疗,左眼运动部分受损。受伤后可以照顾两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 s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赔偿金1432o元。法院认为,顾;;s的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其性质应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当然可以。在顾看来,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没有错。;的要求。就陈阳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学生做地滚球跟着球走是常识,要求学生行军不跑偏确实要求很高。就学校而言,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没有错,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伤害在瞬间发生也不现实。所以本案的伤害应该是意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132条和《民事诉讼法》刑法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 .学校支付顾16576元。2.杨付给顾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共计44o6元,由顾负担880元,学校负担2206元,杨负担1320元。[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学校的责任和事故的性质。1.学校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中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受伤害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学校和学生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来保护学生 人身安全,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且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角度,以及从社会的普遍观念来看,学校也应尽到普通好心人应注意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事先约定就免除过错责任。在 的章节中学校保护与管理在《未成年人保》,明确规定 "学校...应防止人身安全事故。这部法律把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的责任,所以毫无疑问,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照顾和管理的责任。但是,学校要尽到保护、关心、管理学生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中。监护是一种身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监护人地位,因此不能成为法定甚至 "假定 "守护者。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并不意味着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因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最高 美国法院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显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自动转移给学校。学校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 "委托监护要有协议,家长期送孩子上学受教育,不构成监护协议。因此,学校不能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pag《民法通则》第1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意外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最终,法院裁定原告 根据公平原则,美国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决定分担,判决的措辞是 "支付与支付而不是 "补偿和赔偿。法律依据:《办法》第10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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