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3
学生的本性 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校依据什么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或治疗时,受到伤害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因为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监护责任,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的直接来源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第160条;;美国法院。这个规定的内容是: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 "
这种观点认为学校 s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基于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学校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依据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而是学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在育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只有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法》教的规范,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此类事故。
据《教育法》 ;根据美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类事故责任案件时,基本上采取两种不同的意见,或者认为学校 责任的基础是民法上监护与被监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学校 美国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中教育、管理和保护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例如,颜某诉村民 九寨村委员会等。是一起幼儿园上课期间其他小朋友玩火造成烫伤的赔偿纠纷。闫是山西省左权县拐儿镇九寨村幼儿园大班的学生。诉讼时他才6岁。1986年,村民 九寨村委办了一个幼儿园班,聘请本村村民张当老师。1989年11月1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张离开学校回家。几个孩子正在教室里或炉火旁取暖。张玩火,点燃了阎;;的衣服。冉彦带着火走出教室。被发现后,他把火扑灭,送回家。张闻讯赶来,询问起火原因。颜说是张点燃衣服造成的。
当天下午,闫被送往医院。治疗,我当时看到的,颜 s的嘴唇向下翻,腋下粘连,手臂举不起来。三天后,他被转移到左权县医院。;美国医院接受治疗。确诊为头面部、上肢、侧胸烧伤,面积37%,深度2度。他住院25天,因没钱治疗而出院。经诉讼,法院判决九寨村村委会支付3948.69元,张 的监护人张海生支付了1000元。
值得研究的是,本案终审判决中,认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前班的孩子在家由父母监管,在学校由学校监管。颜 伤和张 s对他人的损害均发生在在校期间,学校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此案的评论中,评论者特别指出 "幼儿园不是民法上对入园儿童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幼儿园 美国对入园儿童的保护和教育责任来源于国家法律。这个职业实际上是根据孩子家长与幼儿园签订的幼儿园生活学习合同产生的。根据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入园儿童在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将予以保护。有义务保护他们免受伤害。正因为如此,幼儿园不能免除幼儿在生活、学习期间入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除非其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 "评论员进一步指出: "如果幼儿园被视为监护关系或监护责任的转移,那么幼儿园 对园内儿童在生活和学习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s的责任不是有限的,而是全部责任。 "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主张的基本内容都非常详细。这也反映了不同的意见和分歧的基础上,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
分析学校的基础;;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我们应该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入手,以把握重点。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可以选择,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首先,现在应该确定的是,我们研究的不是普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而是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大部分属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而不是其他教育关系。诚然,在其他教育关系中,有些教育关系是合质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一些 "贵族学校 "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委托教育合同的关系,有的建立一些基于合同的专业培训教育关系,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享有合同权利,根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这些教育关系,应适用民法调整。在大学教育中,国家根据招生计划招生。学生被录取为大学生后,可以在学校享受大学教育,兼具教育关系和合同关系的性质。这些和我们研究过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与学生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值得研究的是中学成人学生与所在学校的法律关系。虽然这些关系已经超出了义务教育的范畴,学生也已经成年,但由于其基本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然可以按照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关系来处理。
其次,中小学与学生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基于《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教育法》是中小学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纯教育行政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力,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
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由监律关系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律关系有两种学说。一种是监护权自然取得说,即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学校自动取得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他们应当受到监管。一种是监护权转移论,认为父母将学生移交给学校后,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第一,没有法律认定未成年学生入学后学校有抚养权,这个认定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第二,羁押的成立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指定的,否则就没有羁押的依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是法定监护权,也不是指定监护权。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第三,监护权的转移需要有转移程序,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合同。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都没有这样的合同,所以没有确切的依据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第页]
最后,在教育关系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他人伤害的,学校将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 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在小学和中学这是学校 s未尽到教育管理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的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兼具教育法和民法的性质,应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这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是公法领域的私法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到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的本性 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的本性 伤害事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前者是主要意见。学生伤害事故不是无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无过错责任对民事责任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没有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二,学校的基础。;学校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学校必须没有尽到这个责任,有过失。没有这种过失,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在美国,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被界定为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审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学校的附加义务,学校没有义务保障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的安全。法院不要求学校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负责,只要求学校对造成的伤害负责 的故意或疏忽。
学生的责任与责任。;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那么,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吗?笔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是不妥当的。原因是学校 美国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的责任是一项具体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要通过举证的进行,必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以推定的形式确认学校有过错,就违背了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加重了学校的责任。
还可以了解到,美国法院也采用这一原则。因此,法院要求学校当局承担防止学生受到伤害的法定注意义务。如果被告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原告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没有履行。只有证明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学校才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伤害事故由学生负责。任是一般过错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我们可以 不能推定学校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学校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有条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识别学生的身份。;伤害事故的责任。条例第13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这个规定有歧义,就是当事人实际指的是谁。严格来说,当事人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学生的责任 伤害事故,学校不是当事人,而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人。从广义上来说,学校也是当事人,因为没有尽到对受伤学生的注意义务,所以是有责任的。从立法的初衷来看,这里的当事人应该指的是后者。
既然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自身没有过错,为什么要对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和适当责任?学生的责任 伤害事故,学校不是真正的加害人,而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公平责任所平衡的,应该是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之间,损失的严格分配,对学校的要求和公平责任,显然加重了学校的责任。
引用法律
[1]《教育法》
[2]《民法通则》第106条
[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进一步阅读
学生的责任构成;;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关于学生和。;伤害事故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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