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
自然因素的表现有很多,因为这类因素造成的伤害已经超出了学校的管理能力。这些事故是典型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这些事故中,学生如果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一】某山区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在山脊旁呈T型。由于过度砍伐,剩下的树不多了。女老师耿和她的29名一年级学生的教室恰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从山上流下来的水已经变成了流过教室的小溪。教室有点漏雨,连墙壁都是湿的,好像在漏水。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正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就是嗖嗖的雨声。这时,耿先生突然听到一种奇怪的声音。他回头一看,黑板上有碎土掉下来,然后靠着山的墙也倒了。孩子们吓坏了。耿老师安慰孩子们,让他们把桌椅搬到中间。就在这时,靠山的一面墙倒了,耿老师喊孩子们快跑。但是两个孩子都愣住了,站在那里不知所措。耿老师赶紧跑去保护孩子,一块天花板掉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了重伤。两个孩子中的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律师 s评论】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 s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地理环境下,是一个安全的建筑。只是因为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山洪,导致校园内教室倒塌;此外,事故发生时,耿老师尽到了疏散和保护学生的责任。;个利,他的职业道德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学校对学生的伤害后果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主观过错小腿骨折,所以这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其实是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原因中,有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也有不可抗力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教室倒塌和学生受伤的后果并不是因为校舍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主要是因为春夏多雨天气引发的山洪。雷雨和山洪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以本案属于意外事故,不是重大责任事故。此外,耿老师也在这次事故中受了重伤。因其在履行教学职责、保护学生过程中受伤,学校应对耿老师进行赔偿,并给予行政奖励。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即所有中小学生都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由中小学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系意外事故(即雷雨天气)所致,受伤害学生可以向依法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伤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的学校可以支持他提起民事诉讼。
2.是由校外突然的、意外的入侵造成的。
对于学校的伤害事故,有的是学校管理不到位的过错造成的,有的事故可以 不要被学校回避。这种情况既有劫匪强行进入学校抢劫殴打学生,也有受惊的马匹冲向学校,踩踏、冲撞学生并伤害学生。这些伤害事故不能由学校承担,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状态异常,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学生和学校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因此,学校和老师可能不会全面了解学生 情况。如果学校不 我不了解学生。;独特的体质,疾病和异常的心理状态,他们将不负责学生 受伤。
4.学生或自残。
学生辍学有许多复杂的原因。;和自残,有些是学校因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还是有过错的,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学生或自残是因为自己和他人 s因素。本案中,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本人或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王是郊区某中学女学生。因为数学成绩不好,她屡次被老师留在放学后补课。她的父母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感谢老师。今天下午,老师留下他和其他五个学生补课。因为他回家晚了大约半个小时,他上小学三年级的弟弟因为不能 我不等他姐姐来接他了。王回家后,他没有 不要等待解释。就因为儿子自己回家,他的父母大声训斥王,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觉得自己的父母太不近人情,没有好好照顾他。;他不理解自己,所以受到了父母的训斥。一怒之下,他服下农药,经医院抢救,昏迷四天后苏醒。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家长多次向学校和保险公司提出交涉。父母认为,虽然他有责任,即他不应该训斥他的孩子,但学校 s未按时离校也是导致王未带弟弟回家的一个因素,学校也应承担责任。此外,该学生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还应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
[律师 s评论]第一,学校对王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父母 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因为学校没有按时放学,要求学生补课。毫无疑问,一般来说,学校应该按时放学。即使因特殊意外调整时间,也要通知家长。但由于这位同学数学成绩不好,多次被老师留下放学补课,他的父母也从未提出异议。对此,我们认为,正是因为学校多次出国留学,家长没有提出异议,实际上意味着家长认可了学生离校晚的事实。另一方面,老师和学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美国留学与学生 是。学生的钥匙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是因为他的父母太不讲道理,不懂得照顾孩子。;我不理解他的女儿。因此,学校 s的留学行为得到了家长的认可,这种补救行为并没有错,与学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s,所以学校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生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故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父母 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学校组织的一种保险,以在校健康并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原因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由包括:战争或军事行为;、打架、酗酒、私奔、失踪、犯罪、诈骗等事项。本案中,由于学生服用农药,这是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第页]
5.意外伤害发生在对抗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比赛中。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的情况很多。在体育比赛中,很多活动都是对抗性的,有风险的。对于学生在对抗性、危险性体育活动中受伤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属于事故。本案中,当事人因其正当的体育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在事故中,不排除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进行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原告张维和被告人刘波的同学,有一天在学校,利用午休时间和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是守门员,被告踢的足球越过了原告 的手,打了原告 的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侧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左侧大网膜缩小、网膜缩小、黄斑视网膜前增生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刘波和他的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个人损害赔偿。法院认定,足球是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运动,发生人身伤害是正常现象,应该在预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也是潜在的危险承担者。足球中的正义和危险的后果是被允许的。刘波 s的行为没有违反体育规则,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 该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刘波与原告张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的规定分担损害后果。
[律师 本案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处理,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双方都可以分担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其适用条件是行为人 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即损失可以由双方分担。本案中,双方都是在校学生,课余时间踢足球。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刘波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张伟作为守门员救球,都是应该的。不存在不当行为,他们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此,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即损失由双方分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 美国对这个案件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按照通常的知识,足球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体育活动,碰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体育行为。在激烈的身体对抗中,人身伤害是很有可能的。任何参与此类运动的人都应该意识到风险,并且在发生人身伤害的事实后,对方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既然是参加或参观体育活动,就要预见风险。只要运动员不是故意或者违反体育规则,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对其他运动员或者游客造成伤害,你就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判断,分担损失。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事实上,学生 意外伤害不仅包括以上五种,还包括其他类型。上述五起事故都属于 "底部和底部条款。
[案例4] 8岁的王在一所寄宿学校上学。晚上练完,弯下腰就瘫了。他两个月看病花了十几万。夫妻俩都是北京的外地打工者,没有办法贷款。因协商无果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 的伤害完全是他自己的不小心行为造成的,学校对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学校没有责任,故驳回原告 的索赔。
[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受到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进行适当赔偿。 "也就是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法院 判决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有过错,比如管理不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否则,事故就是事故,当事人要负责。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受伤的情况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王 王的不当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也没有责任。;治疗费用。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学校 s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即应当由其他相应的事故责任主体承担: (一)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离校、返校或者离校途中的;(2)学生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3)放学、节假日、公休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的;(4)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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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关于学生和。;伤害事故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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