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探析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2023-03-12    6  

在校未成年人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怎么处理?

学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范围内受到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二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场所。本文对此类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一,应该澄清的几个问题。

《卫报》;;对受监护人的责任。

设立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本人、他人和社会。《未成年人保》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什么是监护职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控,负有保证被监护人不受他人伤害的义务,负有防止被监护人伤害他人的义务。

(2)学校对学生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第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在组织活动中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停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根据《教育法》第45条,学生 义务是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接受学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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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与在校学生监护人的关系

根据《教育法》第4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不能等同或替代监护关系。在委托期间,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委托人未尽全力履行委托职责,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归责原则。

据《卫报》报道。;对被监护人、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对学生的责任、学校与监护人的关系以及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适用于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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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被监护人存在伤害他人的事实,且存在因果关系,监护人就应承担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根据该条,学校实行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责任主体;;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财产权和人身权;过错推定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是指法律推定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要看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有不当之处,并且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里要特别注意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所谓尽职义务,是指客观过错标准。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到潜在的危害或者认识到危险结果而不注意或者不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即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到了注意义务,可以免除。

第三,加工。

学生的待遇 上课时损坏。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服从老师 的管理,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应该因为管理教育不力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是老师 s的失职,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学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受害人 的损失由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如果受害人是故意或过失行为,根据受害人的性质,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的行为。

(2)课间对学生伤害的处理。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肇事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管理教育,因为肇事者 的行为。责任心差。如果一个学生 加害人的非故意、非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过错的,根据受害人的性质,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的行为。

(三)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如果学生 这些集体活动中的损害是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部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所以要综合考虑外部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和受害者的过错,谁有过错谁负主要责任。外部原因的制造者没有过错的,应当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谁有过错,谁负主要责任。如果对学生的伤害不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因素,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损失应该由受害人的监护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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