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未成年学生的处理 校园伤害和学校伤害一直是社会、家长和教育部门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
相关案例:
2009年4月的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们正在午睡。值班老师刘因为觉得很累,就在宿舍的一个空婴儿床里睡着了。赵,一个孩子,想在床上上厕所,但是他不能。;我见不到老师。他总是不敢起床。后来,他不能 没办法,他只好赶紧从床上下来,准备上厕所。结果匆忙中从床上摔了下来,头被窗边的椅子砸破了。憋尿太久摔倒在地,导致膀胱损伤。当刘听到孩子 他立即起身将赵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赵出院了,赵 家长将幼儿园和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幼儿园最终赔偿赵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00元,刘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的评论:
本案属于刘等儿童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玩忽职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有过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本次儿童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值班教师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刘是幼儿园的员工,代表幼儿园履行照顾幼儿的职责。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教职工过错造成轻伤事故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管理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故本案幼儿园可以对刘 的行为。
法定明示损害赔偿安排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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