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案例回放]
11岁的阿玲(化名)和10岁的钟新宝(化名)是宾阳县某镇的同学。大约在12点钟。;钟2008年3月20日,放学后,钟新宝、阿玲等6名男女同学留在教室玩耍,弄脏了其他同学的课桌。两个女学生让钟新宝去擦课桌。钟新宝拿出一把剪刀(老师安排带到手工美术课上的),像生气一样挥舞着,想吓唬大家,但剪刀从他手里出来,戳中了凌的右眼。后来,老师和钟信宝 s的父亲将阿玲送到县医院检查治疗。阿玲受了重伤,后来转到南宁就医。出院后,她被鉴定为右眼受伤,构成八级伤残。阿玲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钟信宝 s玩剪刀直接导致灾难,是直接侵权人;二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不可原谅的过错。两种过失行为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此,阿玲状告宾阳县法院。;诉至法院,要求钟新宝、其父母及学校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经济损失共计近5万元。
钟新宝和父亲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辩称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学校是否存在错误 对阿灵 s的眼睛?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钟新宝与学校是否应分担阿玲的经济损失?;s伤?凌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没有过错,不赔偿。
□罗有才
在我看来,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美国法院(以下简称《解释》)判决,无需对阿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补充负债不一定意味着所有负债都要承担补充偿还义务。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可能承担的补充责任份额是不同的,这与过错程度有关。例如,根据《解释》第6条,经营者 的补充赔偿责任是 "在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 "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其中,经营者的范围 的责任是严格限定的,即 "在可以防止或阻止损害的范围内;",这不是所谓的全责。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必须在 "未完成的任务,也就是说,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同于其过错。
从学校制定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与学生家长的约定来看,本案中,学校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或约定,因此不存在过错。。
从职责范围来看,学生放学后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自觉回家,而是擅自留在学校玩,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所以,学校没有过错。
从具体情况来看,学校的老师和管理人员都尽到了注意义务。损害发生的事实是由第三人的过错直接造成的,与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没有过错。
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来看,学校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避免损失或者减轻、减少损失。事发后,学校老师能够及时妥善处理,通知阿玲 并协助将阿玲送往医院治疗。她做了自己该做的,尽了自己的责任,没有造成损失扩大。
放学后自行留校免罪。
□赵有超
我倾向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本案中,侵权人钟信宝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钟新宝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但是我们可以。;不要无限扩大学校对学生的义务。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伤害事故的,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占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包括学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 的行为并无不当; "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一)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离校、返校或者离校途中的;(二)学生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的;(4)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其他事件。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学生放学后留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 的行为并无不当。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Aling s眼睛受伤致残是放学后,因为钟新宝玩剪刀吓唬的时候不小心弄掉的。没有证据表明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如果学生放学后没有回家,学校仍然对学生负有人身安全义务,这显然扩大了学校的责任,不合理。事故发生后,学校我也尽到了治疗的义务,我的行为没有错。因此,事故的损害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对钟新宝的侵权行为负全责。
学校疏于管理,不履行义务。
□杨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赔偿是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侵权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侵犯了他人 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和过度自信。过失是指你本应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到,过度自信是指你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且有信心可以避免,所以危害后果发生了。损害发生后,如果认定行为人有侵权过错,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美国法院规定: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联合发布并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完善门卫制度,将学生到校和离校的时间通知学生监护人。本案中,虽然学校停课,但对于自行滞留在学校教室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仍负有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钟新宝和阿玲在教室里自娱自乐时,学校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没有前来劝阻和管理,对发生的事故明显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所以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有赔偿损害的义务。
各自的过失应该按比例承担。
□徐红
我认为阿玲的主要责任是:;的伤害和残疾在于钟信宝 她在玩剪刀吓唬同学的时候不小心松开了。钟信宝是主要侵权人。但是,这次事故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学校没有对放学后留在教室的学生进行管理。如果学校按照规定在放学后关闭教室门,防止学生留在教室内,或者对留在教室内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这样的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事故造成阿玲受伤致残,是学校和钟新宝各自的过错所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第三条第二款;;美国法院规定: "两个人拿着如果世界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同一损害结果是由他们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而造成的,则按照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适用该规定,判令学校和钟新宝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钟新宝根据各自的过错,可以按照4: 6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法》明确规定
□冯涛
当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时,受害人应该如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知道哪些物品应该索赔,哪些所谓的损失不能索赔。
事实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基本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美国法院。受害人主张的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提出: (一)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就因误工减少的医疗、收入等发生的各种费用提出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第(一)项索赔外,增加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需要支付第(一)项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因此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属;(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也有权依法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阿玲遭受了伤残,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合理的损失依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学校和侵权学生都有过错,各负其责。
□何乃勋
宾阳县检察院经审理。;美国法院认为,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里,但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 中午休息,这不属于学校 s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也及时处理。因此,学校在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范围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钟新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辨认、判断和控制能力,因而发生伤害阿玲 用剪刀剪右眼。钟信宝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阿玲因受伤致残遭受各项损失:医疗费9858.53元,扣除钟新宝 的父亲4700元,阿玲获得医疗费赔偿5158.53元;护士34元/天×35天=1190元,40元/天×32天=1280元。阿玲只要求护理费27.5元/天×35天= 9666元,住院伙食补助l5元/天× 32天=480元,以示确认。误工费68元;交通费350元;伤残赔偿金19344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根据阿玲的位置和程度 s伤,钟信宝 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赔偿额酌情确定为8000元,并由阿玲 s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过高,不予支持。故阿玲因本次伤害事故应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为35166.53元。判决:钟新宝对阿玲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阿玲各项损失35166.53元,钟新宝 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阿玲 原告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钟新宝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美国法院认为,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 s中午休息,学校允许钟新宝和阿玲等同学在这段时间进入教室。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学校有责任管理保护他们。对于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钟新宝对伤害阿玲负主要责任;;用剪刀剪右眼。因此,学校和钟新宝应按照3∶7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即分别赔偿阿玲10549.96元和24616.57元。钟信宝 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第二种情况下,中间人 美国法院改判钟信宝 判决阿玲赔偿其损失24616.57元,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凌各项损失10549.96元。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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