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学校对女大学生被性侵后遇害是否承担责任?女大学生校内遇害

 2023-03-12    23  

近日,淄博发生一起女大学生被性侵后遇害的恶性刑事案件,引发众多市民热议。虽然,凶手已经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受害女大学生家长找到其就读的学院,向学校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学生家长认为孩子在校期间受到非法侵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有管理学生的义务,学生遇害属于学校管理不善,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认为,受害女大学生周日正常休息时间外出,深夜返校。返校途中,案件发生在校外。学校不能限制学生。;在休息期间外出的自由,这是不可预见的不幸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管理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案件发生后,学校不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还负责接待并为处理受害学生善后事宜的亲属等人安排住宿等事务。作为一所学校,它履行了自己的人道主义责任。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毅、郑峰律师认为,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没有法律规定学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有过错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2年6月25日,本案学生家长所依据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一个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的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都遵循了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以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对被害女大学生的被害是否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发生事故,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发生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中,遇害女大学生并不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而是在周日正常休息时间外出时遭遇不幸。学校没有不当行为,对遇害女大学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侵权人是一个不法之徒。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女大学生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不法分子主张民事赔偿。

引用法律

淄博:学校对女大学生被性侵后遇害是否承担责任?女大学生校内遇害 属于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1]《民法通则》第106条

淄博:学校对女大学生被性侵后遇害是否承担责任?女大学生校内遇害 属于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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